案例内容
【活动概况】

为进一步加大法律宣传力度,提高企业员工“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意识,增强企业防范法律风险的意识,促进企业稳定良好的发展,2019年6月28日,仲恺法庭副庭长丁金亮到惠州宝柏包装有限公司,开展主题为“谈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法治宣传讲座,零距离为企业员工送上法律知识大餐,也为企业稳定经营保驾护航。

惠州市仲恺高新区人民法庭“送法进企业,普法零距离”宣传活动案例

主要通过结合典型案例就商业秘密的基本构成要件、商业秘密的范围、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侵犯商业秘密的后果以及竞业限制展开详细的讲解。并就企业的用工管理问题给予相关的建议与指导,商业秘密直接涉及企业的经济利益,关系到劳动者在工作中是否会不经意间侵犯企业的利益等问题,有针对性指导企业制定完善的商业秘密保护措施。在劳动合同、技术保密协议中,对于要保守的商业秘密的范围、类型要与劳动者明确约定,让员工明确认识公司的商业秘密。

【重点宣传内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规定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以及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规定

第十七条 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专利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规定

第六十五条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活动特点和效果】

丁金亮法官的讲座生动形象、通俗易懂,既有法律依据、又有案例支撑,引起参会者的热烈反响,讲座上不断响起阵阵掌声。此次讲座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启发性,让企业职工们真正认识到了商业秘密,在往后的职业生涯中,需不断增强个人的法律意识,不利用商业秘密做损害企业、违反法律的行为,以法律为准绳维护良好的企业经营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