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活动概况】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一八七团司法所大力开展敬老月法治宣传活动

10月是我国敬老月,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助老的传统美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一八七团司法所为满足老年人的法治需求,在该团辖区内,围绕维护老年人权益保护,多措并举开展敬老月法治宣传活动。一是举办法治讲座,10月7日,司法所干警围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丰富详实、生动典型的案例,就老年人普遍关心的赡养、抚养、继承、婚姻家庭等问题进行了法治讲座,引导老年人提升法治意识,增强老年人运用法律维护合法权益的能力。二是发放普法宣传资料,司法所工作人员在团农贸中心、社区、老年活动中心等老年同志聚集点,为老年人发放了法律援助联系卡等普法宣传资料,并对老年人提出的疑问进行了耐心解答。

【重点宣传内容】

(一)老人的赡养相关法律问题

赡养是法定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条规定: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赡养人对老年人应该履行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料老年人的特殊需要。什么是赡养人?《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案例一 放弃继承权就没有赡养义务吗?贺大爷的儿子做了上门女婿,结婚时签订协议称放弃继承父母遗产。那么儿子对贺大爷就没有赡养义务了吗?《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由此可见,贺大爷的儿子即使放弃继承遗产,也不能因此为由而不履行赡养义务。

案例二 子女对继父(母)有赡养义务吗?李大爷和张大娘是半路夫妻,结婚时张大娘带了俩娃过来,夫妻二人共同抚养孩子长大。如今李大爷已年迈,想让张大娘的两名子女履行赡养义务却遭拒绝,无奈诉至法院。李大爷对张大娘两个孩子尽了抚养的义务,因此无论从道德层面还是法律层面,两个孩子对李大爷都是有赡养义务的。案例三 “常回家看看”有没有法律依据?刘老太太的儿子条件优越,虽然给了赡养费,但都是通过邮局寄送,整整13年没有去探望过自己的母亲。刘老太太将自己的儿子告上了法庭。《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条规定:赡养人对老年人应该履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料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二)老年人的婚姻相关法律问题

案例一 子女可以干涉父母再婚吗?方大爷在丧偶后认识了周某,两人都感到孤独,想找个老伴,生活上有所照应。但女儿坚决不同意。两人只能停止往来。《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生活。《婚姻法》第三十条特别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显而易见,方大爷女儿的做法是错误的,她无权干涉自己父亲婚姻自由的权利。  

案例二 同居关系可以分得财产吗?老黄丧偶多年,和家里的保姆李阿姨产生了感情,两人相伴了五年却没有结婚。今年老黄不幸发生交通意外死亡,获赔12万。李阿姨认为自己照料老黄多年,应该分得这笔赔偿金,却遭老黄儿子的拒绝。我国《婚姻法》规定,在1994年2月1日后,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同居关系处理。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同居期间的财产问题由当事人双方协商处理,原则上双方的财产各自归各自,不发生法律上的共有关系。老黄和李阿姨的关系属于同居关系而非婚姻关系,因此李阿姨无权分得老黄的财产。

案例三 再婚前的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1998年,杨阿姨拖着两孩子和丧偶的老李再婚了。去年老李去世后,他的五个子女称房子是自己的亲生母亲和父亲一起买的,杨阿姨无权居住。杨阿姨认为自己和老李是合法夫妻,自己至少有一半的房产,而且自己的两个孩子也有权分得遗产。《继承法》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等归夫妻共同所有。第十八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老李的前妻去世后,她所拥有的那一半房屋由老李和他的5个子女共同继承,另一半房产则属于老李。该房屋属于老李的份额属于婚前个人财产,而非他与杨阿姨的共同财产。因此老李死后,杨阿姨只能和老李的5个亲生子女和两个继子女共8人一起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分割属于老李的那份遗产。

【活动特点和效果】

老年人属于社会弱势群体,此次敬老月法治宣传活动,深切联系了日常生活中老年人的财产、养老、消费等关系到老年人切身利益的问题,围绕老年人应该如何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老年人如何维护自己的婚姻权益以及子女对老年人应尽的赡养义务等,通过丰富详实、生动典型的案例,就赡养权、财产享有权、继承权等多种老年人易受到伤害的权利,详细普及了老年人拥有的合法权益,让老年同志们更加了解应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切实在辖区上下营造了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法治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