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根据专项检查计划,结合分级分类检查工作要求,通过稽查选案软件系统,发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入成本不配比,成本利润率偏低,某地稽查局从2013年6月13日起对该公司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

从鹰潭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少缴税款案看少缴税款的处理

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税务登记日期为2011年2月21日,注册资本25278.92万元,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室内装饰、园艺工程等。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方式征收,土地增值税实行先预征、后清算征收方式。

该公司开发的X项目占地面积约487.65亩。该公司经查年度已进行一、二期商品房开发,并结转房地产开发收入79588.68万元,结转房地产开发成本49873.43万元,利润总额21830.59万元。

【调查与处理】

接到稽查任务后,检查组迅速收集相关资料并制作检查预案。

一是到主管税务机关调取该公司的征管资料了解纳税情况和日常巡查巡管情况。

二是从征管业务系统查询该公司的纳税申报情况。

三是从两业管理软件中查询该公司开发项目的一些基本情况。

四是从通过房产网查找该公司开发项目一期、二期预售许可证、房源及楼盘栋号、可售套数、已备案套数等情况。

五是寻求相关单位支持,先后到国土、发改委、规划、建设、银行等部门,收集土地出让、立项批复、规划设计图、建筑安装、银行按揭等信息。

检查组将上述收集的资料信息进行汇总、比对,并运用计算、稽核等方法对主要涉税指标进行了分析后,除发现印花税中加工承揽合同未见申报缴纳外,无明显涉税问题。

经过以上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1、土地增值税。少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0.79万元 ;2、印花税。少申报缴纳印花税共计6.20万元 ;3、个人所得税。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共计26.80万元,其中:为职工提供旅游福利等福利未合并计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少扣缴职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3.63万元。在“销售费用”科目中列支各类礼品及购物卡,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2.53万元。劳务报酬支出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0.64万元 ;4、企业所得税。多结转商品房销售成本共计2300.60万元,调减当期查补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后,少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573.40万元。

【法律分析】

经市局税务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作出以下处理处罚决定:该公司少缴企业所得税并非出于主观因素少缴,对社会危害程度轻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了处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追缴该公司经查年度少缴的印花税6.20万元。并处以少缴税款50%的罚款,即:3.10万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和《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赣地税发〔2006〕99号)第一条之规定,追缴该公司经查年度少缴的土地增值税0.79万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追缴该公司经查年度少缴企业所得税573.40万元;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该公司经查年度少缴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行为,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责成该公司补扣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3.63万元。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和《江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2013年第1号公告)第四类第(六)项第1点之规定,对该公司应扣未扣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3.63万元的行为,处以应扣未扣税款50%的罚款,即1.81万元;对该公司少扣缴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0.64万元、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22.53万元的行为,处以应扣未扣税款1倍的罚款,即23.17万元。

该公司已于2014年7月25日将上述查补税费、基金、滞纳金587.98万元、罚款28.09万元,共计616.07万元,自行缴纳入库。

【典型意义】

(一)查处本案的认识及体会

1、寻找出企业财务的薄弱点是案件查处质量的基础。

抓住重点、把握关键点、做到有的放矢,查深查透。

2、整合税务力量是案件查处质量的保障。对大型企业的检查优化、整合税务力量。

3、注重多方沟通是扩大稽查成果的关键。内部多方面沟通及与被查企业沟通

(二)工作建议

1、强化业务培训,提高税收辅导的实效性。对内,注重税收管理人员实战方法方面的培训;对外,增强税收宣传的有效性。

2、加大处罚力度,增加税务稽查的威慑力。对企业未认真进行自查的, 查补的税款严格按规定进行处罚。

3、创新稽查模式。对大型企业的检查,建议将以往的检查小组负责制向检查项目体制管理。优化整合检查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