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活动概况】

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保护广大师生及妇女、老人及小孩的权利,2018年3月24日-26日,同仁县公安局城南派出所在开展“普法进校园、进机关”活动中开展了《反家庭暴力法》宣传教育活动。
活动以《反家庭暴力法》专题讲座、法治宣传展板、张帖法治挂图、播放法治教育片、悬挂横幅标语等方式,在校园中营造法治宣传浓厚氛围,对教师、青少年学生进行法治教育,民警针对《反家庭暴力法》中的重点内容进行解疑释惑。
【重点宣传内容】
1、妇女、老年人、未成年人及残疾人作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监护人实施家暴,是否还具有监护权?
答:撤销监护资格。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委会、村委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值得注意的是,反家庭暴力法还要求,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应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抚养、扶养费用,以防出现失职监护人故意“甩包袱”的现象。
2、发现家暴不报告,学校、医院等是否要担责?
答:要担责。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在现实生活中,许多家暴持续时间长,知情人也多,但至到发生严重后果才被曝光。主要原因一是家庭矛盾、纠纷一直不被人重视。二是外人或其他机构没有发言权。对此,《反家庭暴力法》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委会、村委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若在工作当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家暴或疑似遭受家暴,须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要对报案人的信息保密。规定学校、医院、医疗机构、居委会等易发现家暴线索的机构有家暴强制报告义务。
3、精神侵害算不算家庭暴力?
答:算。《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家庭成员中经常性的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精神侵害也属于家庭暴力行为。随着通信方式日益发达,通过短信、电话、微信等方式进行的语言、文字等方式的威胁、恐吓信息等日益增多,在家庭成员之间,这种行为也构成家庭暴力。
4、同居关系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是否属于家庭暴力?
答:是。在现实生活中,未婚同居的现象较为常见,但由于经济条件的限制,住房紧张等原因,有许多离婚家庭双方“离婚不离家”,为保护这部分人群的权益,《反家庭暴力法》在附则中特别指出: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5、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否有效隔离现实危险?
答:是,人身安全保护令将反家暴工作从事后惩治变为事前预防,根据《反家庭暴力法》当事人若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即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保护令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等措施。其中申请人的相关近亲属,也被纳入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保护范围。如果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因为受到强制、威胁等原因无法亲自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联、居委会等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6、遭受家庭暴力后,是否该及时报警?是否需要做伤情鉴定?
答:是,在现实生活中,遭受家庭暴力后大多数人不会及时报警,更不会做伤情鉴定,有的因为害怕,有的因为丢人,而大多数人认为没有必要。及时报警,是为了防止家庭暴力再一次发生,更好的保护自身安全的一种法律途径;伤情鉴定结论具有法律效力,是遭受家庭暴力最有力的证据,但如果没有及时报警,伤情鉴定结论还要结合其他方面的证据来辅助证明,所以为了更好的保护自身的安全,在遭受家庭暴力时要及时报警,并做伤情鉴定。
【活动特点和效果】
一是通过宣传《反家庭暴力法》使广大师生全面深入的学习和了解了《反家庭暴力法》,为进一步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是通过宣传《反家庭暴力法》使广大妇女、儿童了解了“什么是家庭暴力”、“如何预防家庭暴力”及“遇到家庭暴力后如何处置”等问题。
三是进一步增强了未成年人反对家庭暴力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对维护广大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