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浙江首例共享单车诉讼维权案

浙江聚人律师事务所承办了浙江省杭州市第一例共享单车维权案件,目前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已立案(2017年11月24日)。当事人毛女士在发现某品牌单车押金退还失败,又经投诉、拨打退款电话无果之后,当事人便委托浙江聚人律师事务所林朋鸿、何潇律师进行维权。

随着各大媒体对该案的跟进报道,越来越多的某品牌单车受害者找到聚人所,想要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维权。

该案被杭州市滨江区法院受理,说明诉讼维权可行。目前已成立三个杭州某品牌单车押金维权群,有二十余名受害人有诉讼意愿。

【调查与处理】

在聚人所先后组建的三个维权微信群里,聚人所安排律师以及律师助理在群里负责与受害者的沟通咨询。在与受害人的沟通过程中,聚人所逐步完善委托手续以及证据的收集步骤。在聚人所的引导下,受害人通过截取用户支付凭证等信息,确保证据链的形成。在经过一系列的沟通后,聚人所采用风险代理的方式,与二十余名受害者达成委托代理关系,并一并向滨江区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以及证据清单。

同时,在聚人所的倡导下,滨江区各律所纷纷指派律师,与聚人所律师一道组成共享经济维权律师团,以便更全面地帮助受害人。

【法律分析】

一、法律关系

消费者通过使用APP的方式,将单车押金交于某品牌单车公司,公司则将单车的使用权借于消费者。这实际上是一种APP用户服务合同,在消费者和某品牌单车公司之间构成了一种合同关系。现在是某品牌单车公司清除用户在其APP上的数据,未提供相应服务,属于单方面的消费欺诈,构成违约。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可向某品牌单车公司主张3倍赔偿。

同时,聚人所了解到某品牌单车公司已将其运营和维护交给四川拜客科技责任有限公司。这个外包行为,直接导致用户信息的转移。根据《网络安全法》相关规定,用户信息的转移更改,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需要告知到用户,并且须经用户的同意。某品牌单车的此种行为,直接侵犯了用户的网络信息安全,应依法整改。

二、案件管辖

由于本案涉及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某品牌单车公司的所在地或者该合同的履行地法院均有管辖权。根据《民诉解释》的相关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在本案中,合同标的为提供骑行某品牌单车的服务。因此,履行义务的一方所在地法院,即某品牌单车公司所在地法院具有管辖权。

(二)某品牌单车公司在杭州市滨江区开设了一家分公司,某品牌单车(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分公司虽然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但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和《民诉意见》第四十条,依法设立的分公司是“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其他组织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具有诉讼资格。但诉讼资格不等于民事责任的承担资格,分公司的民事责任依据法律规定应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总公司来承担。

据此,聚人所决定将某品牌单车的杭州分公司一并列入被告,由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管辖。由此一来,可以大大减少因去北京总公司所在地诉讼而花费的诉讼成本。

三、诉讼策略

由于当事人人数较多,分别出庭不切实际,也有违诉讼经济效率原则。况且在达成委托关系的各案中,被告的主体均为某品牌单车北京的总公司以及杭州的分公司,案情也大致相仿。虽然聚人所当时采取的是“一人一案”的模式,但聚人律师仍建议受理法院以代表人诉讼为由进行公告,受理同类案件,并且从已经起诉的原告中商定诉讼代表人。通过代表人诉讼的方式,可以把涉及众多当事人的许多相同的纠纷合并在一个诉讼程序中审理,一并作出裁判,这样可以避免法院因分别审理而可能出现的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的矛盾,确保对相同事实认定和裁判的同一性,从而保证法律适用的统一。

四、证据问题

证明被告公司是适格主体轻而易举,但在收集原告方面的证据时,聚人所曾遭遇过些许困难。因为本案涉及到的受害人人数众多,规模达数百人的微信群难免会混入非真正受害人的“维权者”,或者某些原告的证据本来就有瑕疵。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证明责任原则,如何证明原告曾支付押金、某品牌单车公司删除原告在APP上的押金信息的责任,便落到了聚人所头上。

在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清单中,除了被告的企业信用信息外,原告的押金支付凭证、某品牌单车APP“聚人的钱包”余额截图最为关键。前者在于证明原告已向被告支付了用车押金,后者在于证明某品牌单车公司确实删除了原告的押金信息,存在欺诈行为,导致原告无法顺利退还押金。

在获取支付凭证这一证据的环节中,聚人所根据各原告支付押金时的支付软件不同,特意分类出“微信支付”和“支付宝支付”,并根据这两种支付软件的特点,设置出不同的取证步骤,方便原告调取出信息,从而将原告的本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手机号、微信帐号)与其支付行为对应,形成证据链。

在获取某品牌单车APP的钱包截图这一取证环节中,聚人所及部分原告发现,原来能登录的APP现在业已无法登录,导致部分原告无法进入APP进行对押金信息的截图。因此,聚人所特向滨江区司法局反映该情况,以求解决方法。经过司法局与法院的沟通,法院方面考虑到案件的特殊性,放宽了证据方面的要求,原告也因此不再需要提供证据的原件。

五、案件进展

2017年12月12日,中消协在向某品牌单车公司发出公开信并在未得到任何答复的情况下,于当月21日向公安机关举报某品牌单车负责人涉嫌刑事犯罪。聚人所受毛女士委托起诉一案,滨江区法院也因为民事判决应让步于刑事判决的关系,决定延期审理;后续众多当事人的共同诉讼案件,法院虽没有立案,但亦已接收这二十余名原告的起诉状及证据清单。

【典型意义】

该类案件属于典型的共享经济网络维权案件,具有较大的法律意义和社会意义。律师总结经验,作出如下反思:

一、应完善事先预防机制

(一)立法先行、执法到位

目前共享单车的押金问题不是无法可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可以处以罚款乃至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

十部委出台的《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规定押金必须存入第三方监管的账户,但大部分企业还是把押金和自有资金混在一起,未被处理。要规范共享经济必须立法先行、执法到位。

(二)严格押金监管

如果企业要收取押金和预付资金,企业要采用安全透明的资金监管方式,确保消费者押金和预付资金的安全。具体方式如下:

1.设立专门账户,禁止押金与自由财产的混同。

2.委托专门的资金托管机构管理用户押金。

3.提高共享单车这类企业的进入门槛,严格资质审核,从源头上减少押金风险。

(三)实行免押金

对于消费者来说,免押金再好不过。但是对企业而言,免收押金的风险很大,肯定存在经营上的风险。共享单车是个新行业,用户的文明意识还没有完全培养起来,用户素质不一,企业和用户之间的相互信任、行业约定俗成的规则都没有建立起来,这个时候贸然免押金不利于行业的长期健康发展。免收押金是行业发展的大势所趋,需要一个过程。

二、完善事后救济机制

(一)职能部门的联动机制

当共享单车事件发生后,市场监管、运管、公安等部门缺少有效的联动机制,市场监管部门在接到大量投诉后,应加强与其他职能部门的沟通,针对即将可能发生侵害众多消费者的群体性事件,要发挥行政职能的机动性,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企业转移资产、用户押金无法退回。

(二)公益诉讼

目前,中消协就某品牌单车大规模拖欠押金事件,向北京市通州公安局举报。聚人律师的诉讼服务可以视为律师自发的公益行为。

2017年12月18日,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消委会)就另一品牌单车拖欠消费者押金、资金账户管理不规范等系列问题,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正式打响了共享单车公益诉讼第一枪。

综上,共享经济作为新生事物,经营主体难免有不规范的地方。现今十部委业已出台《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在法律层面上完善了民众维权的依据;杭州市交通运输部门搭建的“杭州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监管平台”,充分发挥了部门的监管作用,也让民众有了便捷的投诉渠道。此外,中消协也积极发挥了公益诉讼、检举揭发等事后监督的作用,聚人律师也为共享经济维权诉讼建立了一套高效的诉讼模型,共同实现了维权方式多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