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活动概况】

新疆兵团第十三师司法局开展防控疫情法治宣传

“春节”是中国传统的重大节日,每逢春节,全国上下举国欢庆,各方游子都会回到家中,亲人们聚在一起过一个团团圆圆的年,相互诉说一年中的各种辛酸和幸福的时刻。但是,2020年春节,对于全国人民来说,却迎来了一场没有硝烟的战役!因为新型冠状病毒性肺炎的肆虐蔓延。

2020年1月25日,兵团响应自治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落实最严格措施。在疫情防控关键时期,红星二场司法所干警放弃春节休假,深入连队、社区开展法治宣传和法律服务,协同团场维护疫情防控工作秩序,为疫情防控各项决策提供法律咨询建议,开展疫情防控专项公益法律服务,对可能发生的公共应急事件做出法律预测,提出法律解决方案,当好防疫参谋助手。此外,工作人员在团场张贴防控疫情宣传挂图,发放“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法律法规知识问答(一)(二)”等宣传资料,及时依法依规调解与疫情防控有关的矛盾纠纷,切实保障职工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为保证宣传效果,工作人员还精心选取一些防控疫情典型案例进行剖析,通过北京发现的41起聚集性病例的讲解,指导职工群众做好个人卫生防护,尽量减少到空气不流通或人流密集的公共场合活动。同时,还利用广播、普法微信群等多种手段进行形式多样的法治宣传。

【重点宣传内容】

(一)什么是新型冠状病毒

2019新型冠状病毒,即“2019-nCoV”,因2019年武汉病毒性肺炎病例而被发现,2020年1月12日被世界卫生组织命名。

2019年12月以来,湖北省武汉市持续开展流感及相关疾病监测,发现多起病毒性肺炎病例,均诊断为病毒性肺炎/肺部感染。新型肺炎存在人传人现象。国家卫生健康委决定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法定传染病乙类管理,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截至2020年1月7日21时,实验室检验出一种新型冠状病毒。

(二)新型冠状病毒主要症状、传播途径、易感人群

1、主要症状

感染病毒的人会出现程度不同的症状,有的只是发烧或轻微咳嗽,有的会发展为肺炎,有的则更为严重甚至死亡。

该病毒致死率约为2%到4%,但这是一个非常早期的百分比,随着更多信息的获得可能会改变。同时,这并不意味着它不严重,只是说病毒感染者不一定人人都会面临最严重的后果。

2、传播途径

主要通过咳嗽或打喷嚏的飞沫传播。鉴于这种传播方式,大多数病例仍与直接接触有关,主要发生在近距离接触过程中。

3、易感人群

各个年龄段的人都可能被感染,但儿童感染率相对较低,被感染的主要是成年人,其中老年人和体弱多病的人似乎更容易被感染。没有证据表明猫狗等宠物可以被感染。

(三)及时就诊

从武汉等地外出旅行归来,如出现发热咳嗽等呼吸道感染症状,应根据病情就近选择医院发热门诊就医,并戴上口罩就诊,同时告知医生类似病人或动物接触史、旅行史等。

病毒性肺炎多见于冬春季,可散发或暴发流行,临床主要表现为发热、浑身酸痛、少部分有呼吸困难,肺部浸润影。病毒性肺炎与病毒的毒力、感染途径以及宿主的年龄、免疫状态有关。引起病毒性肺炎的病毒以流行性感冒病毒为常见,其他为副流感病毒、巨细胞病毒、腺病毒、鼻病毒、冠状病毒等。确诊则有赖于病原学检查,包括病毒分离、血清学检查以及病毒抗原及核酸检测。该病可防可控,预防上保持室内空气流通,避免到封闭、空气不流通的公众场合和人多集中地方,外出可佩戴口罩。临床以对症治疗为主,需卧床休息。如有上述症状,特别是持续发热不退,要及时到医疗机构就诊。

(四)编造、故意传播虚假疫情信息的人,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编造并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暂停其业务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对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对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不服从、不配合或者拒绝执行有关政府决定、命令或者措施等行为,有哪些法律责任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三款规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六)通过案例来进行分析

1、未戴口罩,与患者买菜接触15秒被感染。浙江发布的两起瞬间感染病例:一人出门买菜,和一确诊患者在同一个摊位共同驻留15秒,后被确诊感染;另一人去药房取药,和一确诊患者在柜台共同驻留50秒,后来同样被确诊感染。期间,几人均未佩戴口罩。

2、湖北一副校长夫妇隐瞒疫情违规办寿宴导致百人隔离:湖北一小学副校长张新甫夫妇从武汉返回后,妻子出现了发烧咳嗽症状但未报告未隔离,先后导致张父寿宴参与人员和20名医护人员被隔离,并引发参宴者戴某某感染,目前张新甫夫妇被移送县公安局进行处理。

通过以上案例,疫情期间不出门、不聚会!暂时的清冷却更显出这座城市的坚韧,因为它所展示的背后是这座城市里所有人共同的坚守。所有人员出入公共场合所必须佩戴口罩。

(七)新型冠状病毒预防方法

到底应该如何预防感染冠状病毒,北京市疾控中心建议要加强个人防护,避免接触野生禽畜,杜绝带病上班、聚会。从武汉等地外出旅行归来,如出现发热咳嗽等呼吸道感染症状,应根据病情就近选择医院发热门诊就医,并戴上口罩就诊,同时告知医生类似病人或动物接触史、旅行史等。具体建议如下:

1、加强个人防护

(1)避免前往人群密集的公共场所。避免接触发热呼吸道感染病人,如需接触时要佩戴口罩。

(2)勤洗手。尤其在手被呼吸道分泌物污染时、触摸过公共设施后、照顾发热呼吸道感染或呕吐腹泻病人后、探访医院后、处理被污染的物品以及接触动物、动物饲料或动物粪便后。

(3)不要随地吐痰。打喷嚏或咳嗽时用纸巾或袖肘遮住口、鼻。

(4)加强锻炼,规律作息,保持室内空气流通。

2、避免接触野生禽畜

(1)避免接触禽畜、野生动物及其排泄物和分泌物,避免购买活禽和野生动物。

(2)避免前往动物农场和屠宰场、活禽动物交易市场或摊位、野生动物栖息地或等场所。必须前往时要做好防护,尤其是职业暴露人群。

(3)避免食用野生动物。不要食用已经患病的动物及其制品;要从正规渠道购买冰鲜禽肉,食用禽肉蛋奶时要充分煮熟,处理生鲜制品时,器具要生熟分开并及时清洗,避免交叉污染。

3、杜绝带病上班、聚会

如有发烧、咳嗽等呼吸道感染的症状,居家休息,减少外出和旅行,天气良好时居室多通风,接触他人请佩戴口罩。要避免带病上班、上课及聚会。

【活动特点和效果】

一是针对性强。此次新型冠状病毒法治宣传活动针对了职工群众最关心的问题,展开沟通并一一进行解答。在宣传中,通过对防控典型疫情案例的剖析,职工群众不仅了解到什么是新型冠状病毒而且懂得了怎样来预防,为他们所产生的疑问和难题找到了答案。得到团场职工群众的认可。

二是深入宣传新型冠状病毒相关法律知识。深入连队、社区开展法律服务宣传工作,使团场商户、干部职工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关法律知识问答》的认识,向职工群众普及科学防护知识,增强群众自我防护能力,明确疫情可防可控可治,安定社会人心,更加有力地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