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09年7月17日,徽商银行某支行与张某签订个人循环借款合同,最高额抵(质)押合同,合同约定借款人(张某)向贷款人(徽行某支行)借款43万元。合同签订后,徽行某支行如约履行,借款到期后,张某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2011年6月10日,徽行某支行起诉至相山区人民法院,诉请张某偿还本金43万元,利息51543.16元等。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向张某等公告送达文书,并判决: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某支行借款本金43万元和利息84848.55元及2012年2月2日以后发生的利息,给付律师费16000元等。张某等不服上述判决,向相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不予受理。张某等向相山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相山区人民检察院认为上述民事判决送达法律文书违反法律有关规定,判决超出诉讼请求,致法院判决错误。并依法向相山区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该院于2015年9月1日接收该检察建议书。

至2017年5月2日,人民法院向检察院送达复函。并认为检察建议不符合法定程序。具体理由如下:一、本案当事人只能向我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而不能向我院申请再审,我院亦无权对该案进行再审审查。检察机关向我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不符合法定程序。二、对你院再审检察建议,本院不予受理。
【调查与处理】
相山区人民检察院收到上述回函后,认为相山区人民法院上述复函回复检察建议超出法定期限,且适用法律错误。相山区人民检察院向相山区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建议加强案件审理期限意识与准确适用法律。相山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2日复函,并表示关于期限问题完全接受,将按检察建议要求,切实加强案件审理期限意识,严格按照法定期限办理诉讼事项。但仍认为该法院不应成为再审检察建议的对象。该法院与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9月会签《关于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其中第五条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人民法院应当在十五日内立案审查作出规定,并对三个月内函复人民检察院作出了强调;就该生效判决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目前淮北市人民检察院已依法向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法律分析】
(一)原审法院回复检察院检察建议超过法定回复期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七条第二款“人民法院收到再审检察建议后,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依法向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送达了检察建议书,相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日接收该检察建议书。直至2017年5月2日,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方才向本院送达(2015)相民监复00002号复函。相山区人民法院时隔近一年八个月之久回复本院检察建议远超法定三个月回复期限。
(二)原审法院认为本院提出检察建议不符合法定程序,不予受理,违反法律规定
首先,依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十一条“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该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均有管辖权”之规定,本院作为作出该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对张某申请监督一案具有管辖权。
其次,张某等与徽商银行相城支行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审判活动中,相山区人民法院向张某等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告知书、判决书。在张某的个人循环借款合同上与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均载有联系电话:139********,相山区人民法院在受理此案的整个诉讼期间,法院卷宗送达记录上没有拨打过张某的联系电话的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相山区人民法院显属未能穷尽直接送达等方式而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致使张某等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对整个案件的诉讼过程全然不知,不能参加诉讼。依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三十二条“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依法可以上诉但未提出上诉,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三)人民法院送达法律文书违反法律规定,影响当事人行使上诉权的”之规定,本案符合受理条件。
再次,依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该第八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之规定,检察院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于法有据。
【典型意义】
1、在原一审审判程序中,被告因法院违法使用公告送达导致其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对整个案件的诉讼过程全然不知,到其知晓该案件时,已过上诉期甚至申请再审期限。其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该检察机关是否有管辖权?该人民法院复函中认为应依据《民事诉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由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条是对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再审级别法院的限制,而非检察机关受理当事人申请监督案件的级别检察院的限制。我们认为相山区人民检察院作为该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对于因人民法院送达法律文书违反法律规定,影响当事人行使上诉权,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予受理。
2、人民法院回复检察建议超出法定期限时,检察机关就此提出检察建议很有必要。人民法院本应三个月内回复人民检察院,其却时隔近一年八个月回复检察建议,使得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因错误判决不能及时纠正而得不到维护与解决,使得人民检察院监督权威受到质疑、案件效果得不到保障。该院回函亦表示“完全接受,并将按你院检察建议要求,切实加强案件审理期限意识,严格按照法定期限办理诉讼事项”。该检察建议的提出对于促进法院加强案件审理期限意识,提高司法效率,以程序的严格适用推动实体公正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突显了程序的独立价值。
3、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后,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与采纳时,人民检察院须适时启动跟进监督程序。该案件经对实体与程序的双重审查与把关,最终抓住该案程序违法与判决超出诉讼请求这一核心事由。在再审检察建议被法院不予受理、不予采纳时,检察机关没有“一建了之”,而是及时跟进监督程序,补强再审检察建议。“一个错案的负面影响足以摧毁九十九个公正裁判积累起来的良好形象。执法万分之一的失误,对当事人是百分之百的伤害。”为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以及检察监督的权威性,检察机关及时跟进监督,是对法律的尊重,也是对当事人的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