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活动概况】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防控工作正处于关键时期。1月27日,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紧紧依靠人民群众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北京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增强群众的遵纪守法意识,守好疫情防控的安全底线,中共北京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守法普法协调小组组织全市各区、市属各部委办局围绕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开展立体式全覆盖的普法宣传活动。
一是以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守法普法协调小组的名义印发《关于加强守法普法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要求各单位、各部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并从提高政治站位、突出宣传重点、落实普法责任制、加强宣传引导、创新方式方法等五个方面对全市疫情防控普法宣传做出部署。

二是加强疫情防控普法宣传工作指导力度,推动市卫生健康委、市城市管理委、市交通委、北京西站管委会、市民政局、市住建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执法局和北京公交集团、地铁总公司等重点行业和企业密切结合医疗救治、城市运行、物资供应、交通出行等相关工作职责主动开展疫情防控普法宣传,确保宣传端口前移、资源下沉。
三是利用宣传标语口号、海报、公益广告等加强社会面宣传,与市委宣传部、市司法局共同下发宣传口号13条,设计印制宣传海报10000份,拍摄公益宣传片1部,基本实现全市各社区、村、人流密集场所、国家机关的全覆盖。四是充分发挥新媒体宣传优势,“北京普法”微信微博公众号率先开辟疫情防控专栏,及时转发中央和市委重要通知,组织报道全市各区各部门的重要举措和工作成果,各区各单位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充分展示首都依法推进疫情防控工作的各方面全过程。
【重点宣传内容】
(一)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以下简称新型肺炎)是不是法定传染病
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健委发布1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
(二)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以下简称新型肺炎)应当采取哪些预防、控制措施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1)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2)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3)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三)如何对发生新型肺炎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采取隔离措施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四)被隔离期间,被隔离人员的生活保障由谁提供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
(五)感染了新型肺炎但拒绝隔离治疗或者脱离隔离治疗的,有何法律后果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六)为切断新型肺炎传播途径,县级及以上政府可以依法采取那些措施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1)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2)停工、停业、停课;(3)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4)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5)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七)单位和个人发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应如何报告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八)北京市内公共场所或者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落实防控责任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宾馆、饭店、旅店、文化娱乐场所、商业经营单位、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或者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落实公共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的消毒、通风等防控措施,并对进入公共场所、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人员进行提醒和防控知识的宣传教育。建筑施工单位要加强对施工人员生活居住场所的防控管理,落实防控措施,严格人员登记。宾馆、旅店等提供住宿服务的经营单位应当如实对旅客姓名、来源地、联系方式等信息进行登记,为旅客提供早晚体温监测服务,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按照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采取相应防控措施;有条件的,要为来自疫情发生地区的人员提供单独就餐区域。旅客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九)从疫情发生地区回京的人员应如何履行疫情防控责任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的要求,从疫情发生地区回京的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居家观察14日,每日向所在单位或者居(村)民委员会报告健康状况,配合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服务管理,配合医务人员对其自身健康状况的随访或者电话询问等。从疫情发生地区来京的人员,应当本着对自己和他人健康负责的态度,在到京14日内,每日早晚主动接受体温监测或者自行进行体温监测,尽量减少和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出入公共场所;外出时应当佩戴口罩,加强个人防护。前述人员出现发热、乏力、干咳等症状时,应当立即到就近的医疗卫生机构发热门诊就诊,并配合医务人员对其自身健康等状况的询问。
(十)新型肺炎的疑似病人、确诊病人及密切接触者应如何履行防控责任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新型肺炎的疑似病人、确诊病人及密切接触者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及有关防控方案的要求,配合卫生健康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做好排查、隔离治疗、居家观察;拒不配合的,依法处理。
(十一)被隔离人员被隔离期间,所在单位是否可以停止支付工作报酬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十二)新型肺炎患者被隔离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是否能够解除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新型肺炎患者被隔离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三)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过程中,经营者的哪些行为属于不正当价格行为
根据《价格法》第十四条之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1)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3)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4)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5)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6)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7)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8)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十四)如何保障防控新型肺炎的药品、器械等物资的生产和供应
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国家实行药品储备制度,建立中央和地方两级药品储备。发生重大灾情、疫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可以紧急调用药品。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储备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医疗器械和其他物资,以备调用。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证及时运送。
(十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法律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通报、报告或者公布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2)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时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
(3)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4)未及时调查、处理单位和个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履行传染病防治职责的举报的;
(5)违反本法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十六)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哪些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法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未及时组织救治、采取控制措施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七)影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的单位和个人,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活动特点和效果】
一是高度重视,高位推动。北京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疫情防控普法工作,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守法普法协调小组主动带头履职,迅速制定下发《关于加强守法普法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市委书记蔡奇同志亲自阅示《通知》,市委宣传部长、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守法普法协调小组组长杜飞进、市委政法委书记张延昆先后做出批示。市领导的率先垂范,极大增强了全市干部群众依法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信心和决心。
二是立体宣传,覆盖全面。北京市疫情防控普法坚持精准聚焦、分类分层宣传,设计印制的主题海报下发至全市7000余个社区(村),拍摄播出一部主题宣传片在地铁、公交、户外大屏等人流密集场所播放,设置新媒体普法专栏持续吸引网民关注,制作公布《新型肺炎疫情法律知识五十问》,最大限度扩大普法宣传覆盖面知晓率,助力全市建成疫情防控立体网络。
三是部门协作,形成合力。各区依法严格执行隔离措施,通过告示栏、展板开展疫情防控法律和医学知识宣传,市委社工委市民政局指导社工和志愿者主动开展释法说理,争取群众理解支持。市城管执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在巡查执法过程中,同步开展“以案释法”,市高院及时发布疫情防控相关案例,增强普法效果。市疾控中心发布新型肺炎新发病例活动小区或场所,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利用利用微信公众号推送《结合新型肺炎疫情六个热点解读<传染病防治法>》。全市各区各部门密切协作,有力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全面提升了疫情防控的法治化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