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网络购物受到损害维权以案释法案例

区某通过网购在某丝绸公司购买一套真丝床单,价格6600元。购买时,网页广告宣传该商品具有“滋养肌肤,维护皮肤水分平衡,防止皮肤衰老,美容养颜,促进血液循环,帮助皮肤新陈代谢,延缓衰老的功效”等功效。区某收货后,发现涉案商品内外包装上没有厂名厂址等信息,也没有广告宣传的功效,认为某丝绸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协商索赔未果后,区某请求法院判令某丝绸公司退还其购物款6600元并支付三倍赔偿金19800元。

【调查与处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真丝床单为床上用品,某丝绸公司在广告中使用“滋养肌肤,维护皮肤水分平衡,防止皮肤衰老,美容养颜,促进血液循环,帮助皮肤新陈代谢,延缓衰老的功效”等内容,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和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对消费者产生了误导,构成欺诈。故判决某丝绸公司向区某返还货款6600元,并赔偿原告19800元。

【法律分析】

所谓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经营者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可以从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所采用的手段、经营者的行为是否属于误导消费者和经营者行为的主观方面来判断。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2015年3月15日起施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中对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属于欺诈行为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其中第五条对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存在质量问题属于欺诈行为的情形作出具体规定,第六条对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属于欺诈行为的情形作出具体规定,第十三条对从事服务业的经营者属于欺诈行为的情形作出具体规定。

在上述案例中,丝绸公司就是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销售真丝床单,属于欺诈行为。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但在网络购物中,消费者与商家常就商家是否存在虚假宣传,并因此构成欺诈产生争议。总的原则是,若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则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若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则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货、退款和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典型意义】

消费者网购遭遇侵权时,应及时与销售者协商,要求销售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同时可通过以下常见方法进行有效维权:

(一)向网络交易平台客户服务部门进行投诉或举报。

(二)拨打12315电话向工商部门投诉。

(三)拨打12365电话向质检部门投诉。

(四)向公安部门报案。

消费者遇到网购诈骗时,应及时向各地公安局网监处报案,也可拨打110电话报警。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