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活动概况】

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认真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的法治宣传工作,营造同舟共济、共克时艰、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社会氛围,提高各族职工群众法治意识,2019年1月23日—2月24日,团结农场普法办在辖区开展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法治宣传活动。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团结农场普法办开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法治宣传活动

一是开展小喇叭宣传活动。利用广播、宣传车等,每天不间断循环播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关信息,让辖区群众及时明白政策动态、掌握科学防治、了解防控形势。大量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突发公共卫生时间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平均每天10个小时。

二是在公园、小区、广场、商铺人群容易聚集的场所和疫情防控意识淡薄的地区要作为重点场所,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广泛制作张贴适宜的疫情防控公益广告、宣传标语横幅,进一步加大社会法治宣传力度,共悬挂横幅二十余条,张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宣传单2000余份,发放《新冠肺炎防控法律法规应知应会》500余本,通过微信、QQ、抖音等平台推送疫情防控知识300余条,引导职工群众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

【重点宣传内容】

(一)国家对于疫情防控的政策和要求

广泛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作出的重要指示精神,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和兵师党委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工作部署、具体措施;要广泛宣传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广泛宣传生命重于泰山、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的重要理念;要广泛宣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是一场人民战争,必须相信人民、发动人民、依靠人民;要广泛宣传普及疫情科学防控知识,引导广大群众少出门、不聚集,出门戴口罩、勤洗手、讲卫生;要广泛宣传公民在重大疫情面前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积极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二)与疫情相关的罪名

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2.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3.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4.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5.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系前款规定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并有偿使用的,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6.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工作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以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或者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

7.虚假广告罪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8.非法经营罪

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9.诈骗罪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有关诈骗罪的规定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10.妨害公务罪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11.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抢劫罪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对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首要分子,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12.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13.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利用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14.寻衅滋事罪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15.非法行医罪

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具有造成突发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突发传染病病人贻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行医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16.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突发传染病传播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定罪处罚。

17.贪污罪、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

贪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款物或者挪用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以贪污罪、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18.挪用特定款物罪

挪用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处罚。

19.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20.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在受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人员编制但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时,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九条的规定,以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定罪处罚。

(三)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突发公共卫生时间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

【活动特点和效果】

一是部门联合,形成合力。团结农场普法办、综治办、派出所等多部门共同参与,采取了悬挂横幅、张贴宣传挂图、广播等多种形式,收到良好效果。

二是广泛宣传疫情防控相关法律知识。通过系列活动的开展使辖区群众对疫情防控相关法律法规有了清楚的了解,对不出门就是做贡献有了深刻的认识,达到预期目的。

三是充分发挥新媒体在普法宣传中的作用。团结农场普法办在开展宣传活动期间,利用团机关、广场LED大屏及该团广播、电视、微信、抖音等多种渠道进行宣传,产生了数倍叠加的普法效应。

四是全覆盖,不留死角。活动期间累计悬挂主题横幅20余条,出动宣传车累计60余次,电话、微信等平台解答法律咨询20余人次,张贴疫情防控法律宣传资料2000余份,受教育人数3000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