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11月4日,申请人陈某在河南某某公司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分公司(位于187煤矿)工地干活期间一氧化碳中毒。造成身体伤残,申请人要求赔偿前期治疗费、误工费、后期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费共计100000元,随后申请人陈某与被申请人张某、魏某因费用的承担发生争议,多次协商后未果,被申请人张某、魏某的行为,严重侵害了申请人陈某的合法权益,依照相关法律应予赔偿损失,因申请人陈某经济困难,又属于残疾,当事人找到了十师和什托洛盖司法所,申请调解。经多次调解最终被申请同意赔付,双方握手言和达成和解协议。
【调查与处理】
该案件接收之后,工作人员认真对案件作出初步的审查。详细了解案件情况,申请人陈某在一氧化碳中毒后产生了许多不良后遗症,大小便失禁,神智经常不清醒,经常走失,不能自己回家,给家人带来极大的痛苦。为照顾陈某,其在乌鲁木齐上班的儿子不得不放弃工作回家照顾父亲。作为一名在基层工作多年的工作人员,每当看到这种情形,内心总有些说不出的滋味,便决心一定要为当事人解决好此事。
首先向当事人陈某家人了解了一些基本情况,陈某所在工地位于离司法所70多公里的沙吉海三分公司,陈某是在工地晚上休息时生的炉子倒烟导致其一氧化碳中毒。
随后,司法所工作人员驱车70多公里来到沙吉海三分公司工地向申请人陈某的多位工友了解当时的情况。据最先发现陈某中煤气毒的丁某陈述:“当时就住在陈某宿舍的隔壁,因为平时老陈下完班都按时休息,并且老陈在睡觉时的呼噜声特别响,但事发当晚11:30分时,隔壁彩钢板房的老陈房间一点动静都没有,就觉得很纳闷,去敲老陈房间的门也没有回应,觉得可能出事了,因为老陈是快60岁的人了,我赶紧叫了旁边几间宿舍的工友把老陈房间的玻璃打烂,从窗户进去开门,把人抬了出来,当时老陈已经昏迷不醒,工友们就把他放到宿舍门前透气,同时赶紧给老板和120打电话。后面老陈就被送到克拉玛依抢救去了。”工作人员又向工人们了解了工地的基本情况及老板是谁,确定申请人陈某是在张某的工地干活期间使用煤炭取暖时一氧化碳中毒。
接下来就找被申请人张某了解情况,因为被申请人张某不是本地人,常年在外包活居无定所,申请人陈某提供的联系方式已经联系不上。无奈之下工作人员人员找屯南煤业公司,与相关领导沟通后得知被申请人张某有部分工程尾款在公司尚未结清,在屯南煤业公司财务人员的协助下得知了张某近期的联系方式。打电话联系张某被多次拒绝,被申请人张某不愿承担任何费用 ,也不愿配合调查。在调查、调解陷入困难之时,申请人陈某又提出第二被申请人魏某,原因是魏某将申请人陈某介绍到张某那里干活,并且在张某那里拿过介绍费与管理费。在魏某的配合下找来了张某,工作人员组织开展调解工作,将申请人陈某,被申请人张某、魏某三方叫到一起协商解决。依据《劳动法》、《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被申请人张某应当承担相关责任。通过摆事实讲道理,以案说法,依法为据的疏导解说,三方同意和解。被申请人张某、魏某支付给申请人陈某误工费、护理费、医疗费、路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共计10万元,此款由张某、魏某各承担5万元。
【法律分析】
根据司法所工作人员调查了解陈某工作的工地住宿条件非常简陋,工地安全措施不到位,致使陈某因生火取暖而受到伤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另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之规定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受害人陈某申请索要相关费用,有法可依应当支持其请求。
【典型意义】
这是一起健康权损害赔偿纠纷。经司法所工作人员的耐心调解,最终得以圆满解决。首先,把控全局,掌握案件基本情况;其次,针对案件基本情况,从细节出发,找出案件的突破点;再次,分析案情,找出法律依据,结合实际情况,明确利害关系;最后,依法、讲理、用情相结合实现双方诉求,达成和解协议。通过对此次案件的调解,既维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也减少了受害人和被申请人通过诉讼等方式解决争议而产生相关费用,节约了双方当事人的时间和精力。同时通过该案件的成功调处使双方当事人更加相信用法律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是正确的抉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