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活动概况】

津南区硬核普法模式助力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

随着各行各业开始有序复工复产,天津市津南区因时制宜,多措并举,落实责任,充分发挥普法宣传先导作用,促进疫情防控工作依法开展,助力社会复工复产,为“双战双赢”营造良好法治氛围。

【重点宣传内容】

(一)引起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传播或者有引起传播严重危险的,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疫情下的企业如何调整用工、支付薪酬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第二条:“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三)疫情防控期间,劳动者因相关防控措施不能正常提供劳动的,企业能否与之解除劳动合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规定,凡是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正常提供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不得退回被派遣劳动者。

(四)对拒绝或者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病人、疑似病人应如何处理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活动特点和效果】

一是线上线下法治宣传深度融合。依托津南司法局官方微信公众平台和“法治津南”今日头条号,精心设置“小楠课堂”、“以案释法”栏目和H5微场景普法,协调律师、法律工作者、司法所长录制普法视频,及时宣传疫情防控各项政策措施,发布妨害疫情防控典型案例,着力推行“指尖普法”。利用《天津日报·津南时讯》“法治津南”专栏刊发复工复产相关法律知识;利用LED显示屏、悬挂横幅、张贴海报等形式全力打造“非接触”普法模式,助力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司法所工作人员、人民调解员和机关干部下沉基层时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卡口执勤、入户排查等过程中采取“面对面”宣传策略,普及《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深入解读复工复产后可能出现的法律纠纷及应对措施,确保法治宣传无死角。

二是“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普遍落实。组织开展“防控疫情 法治同行”主题3月法治宣传月活动,要求各单位深入宣传防控疫情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天津市21条惠企举措和津南区15条惠企措施的宣传和解读,加大以案释法力度。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利用短信平台时刻温馨提示辖区居民如何进行科学防疫,依法防疫;区检察院立足检察职能,积极开展以案释法,对天津市首起疫情期间哄抬口罩、消毒液等防控物资的刑事犯罪案件进行以案释法;区法院录制“说法60s”微信小视频,解读疫情期间法律纠纷;区教育局以疫情防控法律知识宣传作为开学第一课重要内容,引导学生、家长在疫情防控中进一步增强法治意识,通过手抄报、诗歌集、书法展等形式传递普法正能量;区市场监管局连同津南消协共同打造“凝聚你我力量”主题消费维权年,以严惩违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扶植企业、帮助企业恢复活力为出发点,重线上,强线下,积极打造立体化宣传网格。

三是精准服务复工复产多方联动。统筹律师、法律援助、公证等资源,制定了《津南区司法局疫情防控期间法律服务指引》,公布了疫情防控公益法律服务团51名律师的联系方式和擅长领域,实现精准“菜单式”法律服务,鼓励企业登录“公证云”APP、12348天津法网等掌上服务平台进行法律援助咨询和各类公证,实现服务中普法。抽调干部开展企业复工复产帮扶工作,累计走访帮扶企业近百家,宣传疫情防控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针对企业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打好“预防针”或提出解决方案,保障企业生产经营安全和劳动者健康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