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活动概况】

2020年新春伊始,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爆发, 面对这场没有硝烟的疫情战役,党中央全面部属,积极防范突如其来的疫情。吕梁市司法局迅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央、省部署要求,坚持一手抓防控疫情,一手抓法律服务,充分发挥司法行政法治宣传优势,各类专项法治宣传活动齐头并进,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营造了浓厚法治氛围。

吕梁市积极开展疫情防控法治宣传活动

【重点宣传内容】

(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是不是法定传染病?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法律规定以外的其他传染病,根据其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需要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并予以公布。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后,国家卫健委经报国务院批准,于2020年1月20日发布了2020年第1号公告,明确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

(二)在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流行期间政府可否对疫区进行封锁?

《传染病防治法》四十三条规定,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国务院可以决定并宣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疫区内采取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紧急措施,并可以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但是,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疫区封锁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三)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中,单位和个人有哪些义务?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第五十六条规定:“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其他单位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第五十七条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公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四)在疫期,公民是否有义务配合政府调集人员、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因此,公民有义务配合政府调集人员、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五)公民是否有义务服从政府所依法采取的疏散、隔离、封锁等措施?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可以依法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第四十四条规定: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因此,公民有义务服从政府所依法采取的疏散、隔离、封锁等措施。

(六)出、入境的人员在传染病防控过程中的法定义务是什么?

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第四条规定,入境、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都应当接受检疫,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方准入境或者出境。

(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工作范围是否受限制?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由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具有高度的传染性,因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及疑似病人在治愈或排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断以前,应当接受隔离治疗或观察,不得从事任何工作。

(八)地方政府关于禁止提前复工的规定,企业是否必须遵守?

2020年1月31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的通知》,要求省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

《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单位或者个人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因此,对于地方政府发布的禁止提前复工的通知,企业必须遵照执行。

(九)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病人被隔离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是否能够解除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包括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被隔离期间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劳动者被解除隔离情形时终止。

(十)明知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或者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而故意传播的,要承担哪些刑事责任?

《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十一)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或者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要承担哪些刑事责任?

如果患有或者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轻则会被行政拘留、罚款,重则涉嫌刑事犯罪:如果拒不配合检疫或逃避隔离医疗,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将会被拘留、罚款。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如果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因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根据刑法,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该罪在量刑方面,参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十二)对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不服从、不配合或者拒绝执行有关政府决定、命令或者措施等行为,有哪些法律责任?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三款规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活动特点和效果】

(一)线上宣传显优势。吕梁市司法局联合电视台推出《抗击疫情 以案说法》特别节目,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3部法律进行深入解读;节目还录制《战“疫”说法》系列短视频8个,短视频在各县市区电视台和微信公众号、抖音等新媒体平台宣传。联合《吕梁日报》开设疫情防控法治宣传专栏,分析疫情中的热点问题,普及相关法律知识。此外,各县市区都分别开设了疫情防控节目,在节目中采取法律解答、“以案释法”等方式开展法治宣传。充分运用微信公众号、门户网站、LED宣传屏幕、微博、普法短信等新媒体大力宣传疫情防控法治知识,出动“防控疫情 法治同行”流动宣传车,在指定辖区循环播放疫情防控政策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营造浓烈的疫情防控法治宣传氛围。

(二)线下宣传接地气。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吕梁市司法局组织专业骨干力量整理编辑了《新冠肺炎防控普法宣传手册》和《有效应对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法律服务指引》,向处在一线防控的医院、疾控中心、机场、火车站及部分县市和农村、社区疫情检查点、企业进行发放。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张贴宣传单、及时更新乡村法治宣传栏内容,向广大村民宣传疫情防控法律法规知识,流动宣传车滚动播放相关政策和防疫知识、利用农村广播设施,加强农村地区疫情防控法治宣传,引导广大民众做好自我防控,自觉遵法守法。

(三)发动基层“法律明白人”。充分发挥“法律明白人”辐射带动作用,引导群众增强法律意识,做到不信谣不传谣,并及时报告、检举、揭发在疫情防控中出现的违法犯罪行为,充分发挥了法治示范引领作用。各地公证处、法援中心及12348法律服务热线在线上同步解答群众遇到的相关法律问题,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宣传工作,着力推动依法防疫、科学防疫,将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贯穿到疫情防控工作全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