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代驾事故中赔偿责任认定以案释法案例

车主赵先生有一爱车,依法投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50万元(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及不计免赔险。一日,赵先生的朋友过生日应邀前去聚会,赵先生喝了不少酒。离开时,赵先生想起交警经常讲“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忠告及相关法律规定,便与代驾公司联系,代驾公司指派合法驾驶员钱先生为赵先生代驾。在经过一无交通信号路口时,因车速较快,将正在过人行横道的孙女士撞伤,钱先生立即报警并抢救伤者,等候公安机关处理。经公安机关认定,钱先生负全部责任,孙女士无责任。孙女士受伤后住院治疗,用去医疗费8万余元,经鉴定为九级伤残。孙女士找赵先生赔偿,赵先生认为车已由钱先生驾驶,且已投了保险,不应当由自己赔偿,与自己无关;孙女士找钱先生赔偿,钱先生认为自己是代驾公司的雇员,是职务行为,应由代驾公司赔偿;代驾公司认为在招录钱先生时在劳动合同中已经写明,交通事故由代驾人自行赔偿,与公司无关;孙女士找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认为孙女士不是保险合同当事人,不应直接向孙女士赔偿。无奈之下,孙女士将赵先生、钱先生、代驾公司、保险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要求四者赔偿损失25万余元。

【调查与处理】

经调查,钱先生具有合法驾驶资格,无法律规定禁止驾驶机动车的情形,系代驾公司的雇员,钱先生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无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造成他人损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孙女士的损失可由代驾公司赔偿,但本案中孙女士起诉的金额为25余元,未超出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保险限额,故钱先生与代驾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赵先生没有投保商业三者险或商业三者险不足以赔偿,则代驾公司应当赔偿孙女士的损失,代驾公司赔偿后可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向钱先生追偿。

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通知四被告参与诉讼,经过公开开庭审理,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孙女士各项损失24万余元,驳回孙女士其余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本案中,赵先生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之规定,赵先生的车辆合格,依法投了交强险,代驾公司指派的驾驶员钱先生具有合法驾驶资格,赵先生醉坐在车里无任何过错,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赵先生给合格的爱车投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且在酒后不驾驶车辆,是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钱先生具有合法的驾驶资格且无法律禁止驾驶机动车的情形,尽管过失造成了孙女士的伤害,但事后能及时报警并抢救伤者,仍不失为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遵守交通法规,尽量不要给自己、他人造成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