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活动概况】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精神和区党委关于学习宣传贯彻民法典的部署要求,深刻把握民法典出台对社会生活产生的深远影响,充分认识颁布实施民法典的重大意义,推动民法典实施,以更好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依法治藏,6月29日上午,西藏自治区党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区党委依法治藏办主任何文浩主持召开全区领导干部《民法典》专题法治讲座。邀请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朱晓喆授课。

讲座以视频会议形式召开,各地市、县区设分会场。103家区(中)直单位在家厅(局)级领导、县处级干部660余人参加主会场。地市、县区在家领导、直属部门主要负责人、法治宣传责任科室负责人4370余人参加分会场会议。
【重点宣传内容】
朱晓喆教授以《准确把握民法典的意义,推动民法典的贯彻实施》为题,从中国民法典的起草及其历史沿革、民事权利与国家利益关系、重要制度改革及应对三个方面作了一场深入浅出、通俗易懂的专题讲座。
(一)中国民法典的起草及其历史沿革
从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之初,中国陆续出台了几部单行民事法律,对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产生了重要作用,1986年4月,一部被誉为“中国的权利宣言”的《民法通则》精彩问世。
1950年《婚姻法》作为新中国第一部法律,明确宣布实行婚姻自由、废除包办强迫婚姻、禁止童养媳、实行一夫一妻制,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
1980年《婚姻法》增加了实行计划生育、保护老年人权益、夫妻约定财产制等新规定。
1981年《经济合同法》确立了中国的经济合同体制。
1985年的《涉外经济合同法》突出保障涉外经济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985年《继承法》颁行,作出了有利于保护配偶继承权的规定。
1986年4月,《民法通则》审议通过,内容包括民法基本原则、公民、法人、民事行为和代理、民事权利、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等民事活动基本问题,为我国民事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提供了基本前提与依据。
1988年4月,为了在实践中更好适用《民法通则》,“民通意见”出台,该“意见”对《民法通则》的内容起到了辅助和强调作用。
1991年11月《收养法》通过,包括总则、收养关系的成立、收养的效力、收养关系的解除、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共六章内容。
1993年《经济合同法》修改,主要包括经济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无效经济合同的原因、经济合同应具备的主要条款、违反经济合同的责任等内容。
1995年10月《担保法》正式实施,包括总则、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附则等七章共96条内容,标志着我国物权和债权制度的进一步发展。
1998年11月《收养法》修改,主要涉及适当放宽收养条件和进一步完善收养程序两个方面。
1999年10月,配合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合同法》应运而生。节约交易成本、对产权的清晰界定,是合同法据以立法的基础。
1999年12月,最高法院贯彻“鼓励交易、增加财富”的原则,发布《合同法解释(一)》,旨在严格规制对合同的无效认定。
2000年12月,最高法发布《担保法解释》,该解释是对《担保法》的细化、补充、完善,分别对担保法总则、保证、抵押、质押、留置权、定金以及其他有关问题作出解释。
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成为世贸组织成员。中国积极与世界“握手”,制定了《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重要的民事单行法,同时相关的民事司法解释也丰富起来。
2001年3月最高法发布《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什么是精神损害,哪些民事权益受到侵害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害,谁有权提起诉讼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等问题进行了统一规定。
2001年4月《婚姻法》修改,增设了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条款,增加了重婚和离婚无过错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规定,完善了对家庭暴力受害者、受虐待者、被遗弃家庭成员的救助制度。
2001年12月最高法发布《婚姻法解释(一)》, 该次解释新增加了无效婚姻制度和可撤销婚姻制度,规定了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均有权进行处分等问题。
2003年3月最高法通过《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商品房销售广告、一房数卖、商品房担保贷款等如何适用的问题作了比较详细的解释。
2003年12月最高法发布《婚姻法解释(二)》,该解释主要针对彩礼应否返还、夫妻债务处理、住房公积金及知识产权收益等款项的认定、军人复员费及自主择业费的处理等问题进行了具体规定。
2007年3月《物权法》的审议通过,标志着中国民法典向诞生迈出关键一步,包含总则、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附则等内容。
2009年5月,《合同法解释(二)》承前启后,是对合同审判实践十年来经验和问题的集中梳理和应对。该解释共30条,涉及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权利义务终止、违约责任等五大问题。
2009年12月审议通过的《侵权责任法》,与《民法通则》的传统相结合,形成了鲜明的中国特色,在世界范围内是第一部以侵权法命名的成文法律。内容包括一般规定,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以及产品责任等七种特殊侵权责任适用规则。
2011年3月1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明确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随着法律体系的完备,中国对能够制定出一部《民法典》更加自信。
2011年7月最高法通过的《婚姻法解释(三)》首次明确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主张撤销结婚登记应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首次明确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财产;首次明确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
2012年3月最高法通过的《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主要对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所有权保留、特种买卖等方面如何具体适用法律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2015年12月最高法通过《物权法解释(一)》,该解释对不动产物权与登记、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善意取得等问题作出了相应规定,对正确理解和准确执行《物权法》具有重大意义。
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2017年10月1日正式施行,《民法总则》的出台标志着《民法典》编纂已完成了“第一步走”。
2018年1月最高法发布《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司法解释》,该《解释》的最大亮点是确立了“共债共签”规则。
2019年12月28日《民法典(草案)》公布,共有七编,依次为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共1260条。
(二)民事权利与国家利益关系
第一,将保护民事权利作为民法典的首要功能与任务,体现法典的私权本位与私法自治理念,反映新的执政理念。规范公权力在涉及到民事权利的行政行为中的行使,必须将保护民事权利特别是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放在一切行政行为的首位;
第二,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民事权利,划定了公权力与私权利的界限,明确了公权力行使的基本要求,这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本体现;
第三,设立专门的“民事权利”章,彰显民事权利在国家治理中的核心价值;
第四,确立对市场主体的平等保护原则,为防止公权力对私营经济和个人财产权利的侵犯提供了基本保护;
第五,确认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保障民事主体通过交易和市场规律配置社会资源和生产要素,突出意思自治的价值。这界分了公权力在市场经济中的权力界限,对于国家治理现代化至为重要;
第六,将人格权单独成编,彰显了民法典的时代特征与精神,突显了公权力的终极目标乃是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以及各种具体的人格权的享有;
第七,确立了婚姻自由原则和婚姻家庭受保护原则,排除了公权力对于婚姻家庭领域生活的不正当干预;
第八,确立了自然人的继承权受保护的原则,对于预防与民争利的落后治理观念、鼓励创造私人财富进而保障人民的安居乐业有重要价值,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现代治理理念;
第九、确立有损害必救济的侵权法原则,公权力应积极为受侵害的民事权利寻求妥帖的保护与救济,同时确立民事责任优先的赔偿原则,符合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宗旨。
(三)重要制度改革及应对
1.民法典的立法创新和亮点纷呈
“民之所呼,法之所应”,不负众望、破茧而出的民法典共七编、1260条,字字千钧,凝聚着百万条心声。它既将已有民事法律和制度进行系统整理,又结合中国改革开放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更着眼于未来的社会治理,可谓体量庞大、内容厚重、覆盖面广。相对于之前的民事法律,这次民法典的编纂有许多重大变化和亮点。
第一,民法典最大的亮点是人格权独立成编。这是我国立法体系上的首创,也是其他大陆法系国家所未有的。这充分体现出民法典注重人文关怀、彰显人文精神的价值理念和价值体系。一是有效确定了生活中究竟存在哪些明显需要保护的人格利益类型,并将其公之于众;二是整理和设计了人格权保护的相关制度和方法,便于法律适用,如人格权保护的禁令制度、人体器官捐献和买卖问题、人体基因和胚胎的科研规则以及隐私权的定义和扩大保护。
第二,在体例上,民法典没有采用债法总则,而是单独设立合同编和侵权责任编,以合同编来发挥债法总则的功能。对于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制度和债法总则部分内容,分别纳入合同法的“准合同”部分和“合同履行”。
第三,民法典物权编扩大了物权平等保护的范围,进一步将物权平等保护原则的范围拓展到所有的财产权,包括股权、知识产权等。物权编创设“三权分置”改革模式。“在‘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规定了在承包土地经营权之上设立‘土地经营权’,形成‘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三权并存结构。它区分了农户通过出租、入股等方式设立土地经营权和通过招标、拍卖和协商直接取得土地经营权两种方式。”物权编新增居住权。居住权是根据合同约定或者遗嘱设定,对他人住宅享有占有、使用,以满足生活居住需要的用益物权。居住权不同于租赁权,居住权是对他人房屋的物权化利用方式,房屋租赁权是对他人房屋的债权化利用方式,二者可以从不同层次满足人民多样化的居住需求。新增居住权的规定有利于实现从‘居者有其屋’到‘住有所居’的转变,满足特定人群稳定的生活居住需要,充分发挥闲置房屋的效用,也有助于为公租房和老年人以房养老提供法律保障。”
第四,民法典在合同编重置和更新了合同效力制度体系。一是确立了预约合同的相应效力(比如约定在未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二是不再将无权处分合同作为效力待定合同处理。三是确定了因未获批准的合同为未生效合同。
2.民法典回应了社会重大关切和新型问题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人们的生活进入了互联网、大数据时代,随之而来的社会新型问题和纠纷也层出不穷,无人机偷窥个人隐私、AI换脸深度伪造、基因编辑、人体胚胎……如何规制科技爆炸时代的新问题成为民法典的重大课题。民法典立足当下,着眼未来,充分回应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时代之问与中国之问。
第一,对于互联网、高科技、信息数据等领域新型问题的回应。首先,对于个人信息同个人隐私一起予以保护。对于人工智能等高科技带来的一些个人信息和隐私的保护问题,民法典予以了充分的回应。
第二,对于小区物业管理社会问题的回应。近年来高空抛坠物致人损害纠纷的频频发生,社区管理问题引发社会的深刻反思。此次民法典针对小区的管理与规范进一步进行了完善。降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门槛,特别是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表决门槛,并增加规定紧急情况下使用维修资金的特别程序,在侵权责任编规定了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问题。
第三,对于类似新冠肺炎等突发事件的回应。今年,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市场经济带来了巨大冲击,“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等问题打乱了社会生活,同时也给民事立法带来了新的课题和挑战。对此,民法典与时俱进,作出了一些针对性规定。
第四,对于将公权力关进制度笼子和司法公正的回应。民法典作为“保障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其“从摇篮到坟墓”呵护着每个民事主体,也影响着每个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作为权利法,它赋予民事主体丰富多元的财产权和人身权类型,并在其受到侵害时给予充分救济。
【活动特点和效果】
专题讲座对全面学习宣传实施民法典,深化依法治藏实践,推进法治西藏建设具有重要的启迪和引导作用。
一是全区各级各部门深刻领会学习《民法典》的重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学习好宣传好实施好民法典作为全面依法治藏、建设法治西藏的重大契机和重要工作内容,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确保民法典在西藏全面有效实施。
二是把民法典普法作为今年“七五”普法收官之年和“十四五”时期普法工作的重点,紧密结合西藏实际,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推动民法典“七进”活动,不断提高全区各族干部群众的守法意识。
三是全面实施好,把民法典的实施水平和效果作为衡量各级党政机关履行为人民服务宗旨的标尺,着力提升依法行政、依法执法、依法司法、依法治理水平。各级领导干部要做好学习、遵守、维护民法典的表率,以民法典的实施积极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提升治边稳藏法治化水平奠定法治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