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从刘某某交通事故赔偿案看城镇、农村赔偿标准的差异化

刘某某系巢湖市某镇一普通农家妇女,因家庭贫困长年在江浙一带务工,2016年11月下旬,由于牵挂家中的母亲和上小学的孩子,刘某某短期回家探亲。11月29日,刘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正常行驶至巢湖市烔炀镇烔黄路处,由于李某某驾驶变型拖拉机在公路东侧往公路上倒车,未确保安全行驶,撞倒刘某某,导致刘某某受伤。本起事故经巢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某负全部责任,刘某某无责任。车祸不仅导致刘某某受伤,并留下伤残(因本起交通事故受伤构成十级伤残一处),尤其面部的疤痕更是让当事人产生自卑,不愿外出,无法工作。因伤残赔偿金数额争议没有调解成功,刘某某起诉至当地法院。

【调查与处理】

庭审中,原告刘某某认为李某某的行为明显构成对其侵权,并且直接造成了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李某某应当赔偿其各项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但是李某某以车辆已投保为由,不予赔偿,车辆所投保的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巢湖中心支公司只愿意按照农村居民收入标准给予残疾方面的赔偿,双方存在较大争议。法庭根据有关法律,充分考虑案件实际,按照城镇居民收入标准计算原告的伤残赔偿金,判决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巢湖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刘某某损失108185元。

【法律分析】

(一)当前我国法律对计算人身损害相关赔偿(包括残疾赔偿金)作了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标准的区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是相同情况下按照城镇标准赔偿与按照农村标准赔偿差距较大,如本案当事人刘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构成十级伤残一处,以安徽省2017年相关标准为例,刘某某如果按照农村标准只能赔偿23440元,而按照城镇标准可以获赔58312元,这种巨大的差距往往造成事实上的不公平,同时也使得矛盾纠纷难以化解。

(二)农村户籍(农业身份)参照城镇标准赔偿的相关规定

鉴于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标准差距较大,且实践中存在简单认为这两个标准完全以户口本上的户口性质来判定,这对于涌入城镇、以非农业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甚至已在城镇扎根的大多数青壮年农业人口,显然很不公平,同时为了进一步明确适用标准,我国各级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对农村户籍(农业身份)参照城镇标准赔偿作出相关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中指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4.《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一条规定“农村居民能提供在城镇的合法暂住证明,在城镇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和收入,已连续居住、生活满一年的(短期回农村探亲等不视为中断),人身损害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

(三)本案当事人刘某某符合按城镇标准计赔相关损失的情形

综合上述各级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农村户籍的当事人要获得按城镇标准赔偿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要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二要在城镇有稳定的收入来源。本案中刘某某所在单位出具的当事人在城镇务工和收入证明以及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加上刘某某所在村委会和当地镇政府关于当事人无承包地和长期在外务工的证明,都说明当事人刘某某在交通事故事发前已在城镇居住生活超过一年并且在城镇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完全符合按城镇标准计赔残疾赔偿金的情形。

(四)交通事故的人身损害赔偿

交通事故赔偿包括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失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等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典型意义】

本案充分反映了随着法治建设的深入,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司法实践中“同命不同价”困境已经不复存在。改革开放四十年来,经济社会突飞猛进,城乡二元结构逐渐松动,人口流动障碍逐渐消除,城镇化步伐加快,户籍身份已不能作为我国公民差别的依据。特别是“农民工”队伍日益壮大,他们在城镇居住、务工、生活,已融入城镇,其居住、收入、生活及消费均与城市人口无异,交通事故对其产生的损失已不同于在农村所受损失。交通事故中“农民工”获城镇标准赔偿,既弥补了当事人的实际经济损失,更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