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陈某是某管理处的保安员,负责夜班治安巡逻。2015年3月18日, 管理处与陈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限均为一年。合同期满后,管理处与陈某未续订劳动合同。管理处开具了《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以合同期限届满为由终止劳动关系,但该证明未送达申请人。此后,管理处停止安排陈某工作,停发工资,停缴社保费,陈某也不再去管理处工作。而后陈某称管理处未支付2015年高温补贴、年终奖及经济补偿金,也未出具《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导致无法再就业,造成工资收入损失,由此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管理处辩称,陈某在合同履行期间工作表现不佳,不认真履行职责,并且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是合法的。且陈某上班时间为夜晚,不符合发放高温津贴的条件,并且也没有收到上级主管部门向员工发年终奖的指示。合同终止后,管理处也贴了公告,并通知陈某前来领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和办理相关手续,但陈某置之不理。仲裁委作出裁决后,陈某不服又向霞山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管理处支付2015年年终福利、经济补偿金、加班费、未签订合同的二倍工资,并且要求管理处出具《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同时赔偿未出具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期间工资收入损失。

劳动合同纠纷案以案释法

【调查与处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属于劳动争议纠纷,被告管理处以原告工作表现不佳,且合同期满为由,不与原告续签合同,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应按原告在其单位的工作年限1年,以原告终止劳动关系前12个月平均工资1671元计付经济补偿金给原告。被告虽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中证明其曾作出《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已将该《终止劳动关系证明》送达原告或通知原告领取。依照法律规定,原告主张被告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由于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拖欠其2015年年终福利500元,以及其因被告不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导致其无法再就业的损失,原告应承担不利后果,对原告请求被告支付2015年终福利500元与赔偿未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期间的经济损失10026元予以驳回。

【法律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依照法律规定,有上述六种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依法被消灭,也就是劳动关系归于终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原有的权利义务将不再存在。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否签订书面合同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存在。只要劳动者有相关证据证明劳动关系存在,企业就应履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

但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确会引发一系列复杂的问题。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要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不订立劳动合同满一年,将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于劳动者来说,劳动合同是维权的依据,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使得劳动关系与相关细节有据可查,一旦发生争议时,便于查清事实,分清是非。

【典型意义】

通过该案例,可以提高公民法律意识,在处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时候,需要注意下面的几个问题。

出现纠纷,可以选择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或请工会或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如果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调解后不履行的,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需要注意的是,劳动争议具有仲裁前置程序,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是以是否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过为前提的,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