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 6 月 7 日,陆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陆河县河田中学(老食堂)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厨房内摆放有玉米、胡萝卜、生菜、猪肉等食材,该食堂负责人蔡秋琼现场无法提供上述食材的相关购进凭证及供货方的经营资质材料。

从陆河县中学食堂未查验合格证明文件案看集体食堂落实进货查验制度

6月 14 日,执法人员对该食堂负责人蔡秋琼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承认购进食品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违法事实。

【调查与处理】

当事人于 2018 年 6 月 7 日从新城市场内一蔬菜档购进玉米、胡萝卜、生菜共 125 千克;从新城市场内一猪肉档购进猪肉 5 千克,这些食材均用于学校师生供餐所用。至调查终结,当事人所购进的前述食材均未能提供相关购进凭证及供货方的经营资质材料。当事人购进食品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法律分析】

要准确认定本案违法事实,首先要清楚食品经营者应履行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应受到的行政处罚。

根据以上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未履行其义务的,依据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近年来,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加强了对学校集体食堂的监督管理。但在执法实践中,执法人员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特别是进货查验、购进记录、记录保存等存在问题,基本上都是以口头警告的形式作出,导致食堂没有真正重视,没有正视存在问题整改落实到位,也就是“空口无凭”,最终不了了之。陆河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该食堂存在的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等的行为正式立案查处,认真调查,对校方管理层震动很大,学校食堂落实整改的力度空前,效果明显。陆河县食品药品监管局依法作出警告处罚,即落实了监管责任,依法行政,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又推动该食堂加强管理,完善进货查验制度,规范溯源渠道,确保师生饮食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