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扎某诉桑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以案释法案例

原告扎某与被告桑某是朋友关系,2017年7月12日,扎某向桑某借款本金50000元,用于周转资金,并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从2017年7月12至2018年2月20日,2月20日之前归还且没有打借条。随后在原告扎某多次催要下,被告桑某只偿还了30000元后便声称无钱再偿还,之后扎某再去催要时,桑某便称没有向扎某借过钱,后原告扎某再次催要时私自录音作为证据,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但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桑某对借款一事矢口否认,因为原告扎某无法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桑某借款的事实,最终法院没有支持原告扎某的请求。

【调查与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本案中,原告扎某没有借款借据,也没有法律文书、汇款凭据,无法证明借贷关系,法院认为缺乏事实依据,驳回原告扎某的诉讼请求。该案件提示要写欠条,应保存汇款凭据,才会在获得法院的支持。

【法律分析】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公民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为不要式合同,当事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借贷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多有亲属关系或同事、同乡、同学等社会关系,在借贷形式上表现出简单和随意性,不签订书面协议的情形较多。一旦发生纠纷,出借方很难举出说服力很强的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出借方对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以及出借方已将借款提供给借款人负有举证责任,而借款人则对于其已履行还款义务负有举证责任。上述案例中原告扎某因朋友关系没写借条以及没有证人、录音不完整,录音内容不认定欠钱的具体金额和来龙去脉,未能提供跟桑某存在借贷关系以及扎某已将借款5万元提供给桑某的证据证明以及材料:而桑某对此次借款一事矢口否认。因原告扎某举示不出相应证据,则说明扎某无法证实借款事实的存在。为此,法院给予原告扎某合理的举证期限,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资产状况和现金出借能力,并释明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后原告扎某未能提供相应的新的证据证明。法院认为,原告扎某明确表示放弃继续举证权利,而其提供的现有证据亦并未能证明涉案借款的交付事实以及原告扎某本人的资金出借能力,其陈述的借款过程亦不符合常理,故应按“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扎某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这是一起典型借款纠纷,因为是熟人之间的借款,且借款的数额一般都不会很大,通常都不会签订专门的借款合同。且熟人之间借款时相互关系非常要好,要求对方出具借条似乎会破坏朋友之间的感情,会让人产生不信任对方的错觉。所以在很多情况下借款人并未向出借人出具借条,这样就会给出借人收回借款造成法律上的障碍。在借款人不能按时偿还借款时,或者双方关系恶化、破裂后借款人拒绝偿还借款的情况下,借款人只能通过诉讼途径索要,但往往因为没有借条,不能提供当时借款的证据而败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借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可见,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或口头约定借款后,借款合同自债权人向债务人交付借款时生效,即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在没有借条的情况下,想要得到人民法院判决的支持,除借款人自己承认外,原告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否则将面临败诉的风险。证据包括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借条属于直接证据。原告可以通过提供证人证言、录音、短信、聊天记录、汇款凭证等间接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