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电动车充电爆炸生产商被判担责以案释法案例

2016年11月12日,王某购买的某品牌电动自行车在其租住房屋内充电时发生爆炸并引发火灾,致王某烧伤。张家港市公安消防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载明,起火部位位于电动自行车处,起火原因排除用火不慎、外来火种,不排除电动自行车充电过程中充电器和铝电池故障引起可燃物所致。王某因无力承担巨额治疗费用,遂起诉要求电动自行车生产商赔偿前期医疗费。

【调查与处理】

法院审理认为,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案涉电动自行车在充电过程中因充电器和锂电池故障引燃可燃物具有高度盖然性,可以认定涉案电动自行车存在质量缺陷,在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使用人王某存在使用不当的情形下,生产商应当对火灾损害承担侵权责任。据此,法院判决电动自行车生产商赔偿王某前期医疗费185062元。电动自行车生产商提起上诉,苏州中院二审维持了判决。

【法律分析】

本案系产品责任侵权纠纷,即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因产品缺陷而使消费者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害时,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产品责任侵权纠纷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受害人在发生侵权纠纷中处于劣势地位,其举证能力相对有限。因此,我国法律对生产者规定了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同时对受害人的举证责任也规定了区别于一般侵权行为的特殊规则。而对该种电瓶车是否存在质量缺陷这一节,我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产品存在缺陷是产品提供者承担产品责任的首要条件,该条规定的所谓“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由此可以确定判断产品是否存在缺陷有两个标准,其一为产品不合理的危险,其二为看产品是否符合有关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具体到本案中,原告及其子女因火灾造成重度烧伤,其起火原因张家港市公安消防大队认定排除用火不慎等,不排除电瓶车充电过程中充电器和锂电池故障引燃可燃物所致。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王某某对原告在其店中购买升特公司生产的电动车的事实予以认可。从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及证人的当庭陈述,并结合本院调取的笔录材料等来看,原告已经提供了涉案车辆导致火灾的初步证据,电瓶车充电过程中充电器和锂电池故障引燃可燃物具有高度盖然性,该火灾与王某等被烧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从被告所提供的检验报告、车辆合格证等证据看,上述证据只是证实该型号车辆产品符合市场准入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并不足以证明涉案车辆不存在缺陷。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王某在对起火电动车存在任何不当行为,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作为销售者或生产者有免责事由的存在的情况下,本院认定涉案电动车存在产品质量缺陷。综上,被告未能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提供证据加以证实,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典型意义】

近年来,由于电动自行车价格便宜、灵活性、流动性强,成为普通人群的日常交通工具。在市面上,电动车的品牌众多,价格幅度大,生产厂家的资质良莠不齐。部分消费者在购买电动车时一味追求价格便宜,而大幅低于市场价格的电动车,很大程度上电动车的质量是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在使用过程中,这些电动车轻则可能存在使用上的瑕疵,重则可能导致人身伤害事件。最近,电瓶车充电爆炸事件频发,造成了极大的财产和人身损害。对于电动车生产厂商,相关部门要加强监管,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扩大宣传广度和深度,引导消费者购买合格电动车,督促生产者把握质量关,为老百姓提供安全舒适的交通便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