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常某和常某某系山西省晋城市泽州县李寨乡李寨村村民,常某父亲2008年冬季去世后,因需在常某某的承包地内建造坟墓,经村民孙某居间协调,常某将自己的2亩承包地和常某某的2.2亩承包地互换耕种,双方口头约定换地方式为“两家换死,互不干涉”,当时未签订承包经营权互换协议。2015年晋城市教育基地建设项目征收了常某互换给常某某耕种的承包地,常某和常某某就该地块征地补偿款的归属发生纠纷。乡、村两级调解机构多次组织调解,常某和常某某均不能就征地补偿款归属形成一致意见;乡司法所建议通过诉讼解决,但常某和常某某均表示不愿到法院起诉。常某多次到县、市有关部门上访,2017年3月县信访部门责成乡政府给予解决,并书面答复信访人常某某。

【调查与处理】
李寨乡村(居)法律顾问律师收到乡政府协助解决该案件邀请后,组织多名专业律师深入到案件当事人常某和常某某家中了解情况,并到见证人孙某家中进行调查走访,并制定如下解决方案:一是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乡政府出具法律意见:建议常某和常某某通过诉讼解决该纠纷。乡政府按照信访条例的要求书面答复了信访人常某某。二是通过乡镇司法所和顾问律师的共同努力,为案件当常某某申请了法律援助。
2017年5月,常某向泽州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县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决征地补偿款归常某某所有,目前该案已进入执行阶段。
【法律分析】
本案双方当事人互换土地的民事法律行为,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也未经发包方备案,但是双方当事人互换土地承包的行为长达近十年之久。期间,土地发包方某村委会及双方当事人并未提出异议,互换土地承包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根据《土地承包法》第四十条规定: “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 因此,本案所涉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应为有效。
同时,《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从该条款规定可以看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登记仅是公示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法律要件。本案当事人虽然未对承包权互换进行登记,但在没有第三人的主张权利的情况下,双方对互换土地原享有的承包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理应视为互换,而未进行登记,并不影响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变更。因此,该土地补偿款理应由常某某取得。
【典型意义】
随着经济活动在基层农村不断深入和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权的不断推进,农村土地征地补偿纠纷也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而最终受影响的是被征地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具体到本案中,由于当事人法律观念相对淡薄,在进行土地互换过程中,仍采取相对原始的模式,“见证人+口头约定”的方式,没有及时到相关部门,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为日后产生纠纷埋下了隐患,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不应有损失,虽然通过村(居)法律顾问和司法行政部门的共同帮助最终得到公正解决,但为此浪费的时间成本和精神成本仍然无法全部弥补。当前我国农村确权登记工作已经接近尾声,接下来农村土地流转、农村土地入市等经济活动会逐渐增多。本案的典型意义就在于,通过这样一个典型的土地互换纠纷案件,提醒广大基层农民群众在行使土地入股、土地流转、土地互换等土地承包经营权过程中,一定要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法规学习,依法履行相关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手续,避免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切实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