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6月,税务机关发现甲公司2014年-2016年销售收入分别为8570.34万元、3742.84万元、57616.55万元,2014年-2016年缴纳企业所得税分别为650.32万元,176.37万元,2922.65万元。甲公司2016年营业收入和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均大幅增长,但企业所得税税负却出现了明显下降,由2014年的7.5%下降到2016年5%,收入增长税负下降。这引起了税务部门的高度关注。
甲公司属于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从事商品房开发及销售,市政公用实施建设、建筑材料,建筑机械销售,设计、制作、发布户外广告,另有房屋出租,场地租赁。经过调查,发现甲公司以明显偏低的股权转让价格转让关联企业乙公司股权,确定投资损失,进而达到降低利润,少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目的,税务机关随即对其进行了专项检查,并成功调整补税。
【调查与处理】
(一)疑点分析。检查人员案头分析了甲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表各项数据,发现甲公司2016年资产负债表显示年初长期股权投资3000万,年末为零;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表显示企业确认1578.35万元投资损失,甲公司如此大金额的损失是否真实?为何确认收入的同时一次性确认投资损失?
(二)检查方法。1.询问约谈调查究竟。检查组先约谈甲公司财务人员陶会计,针对疑点分析的内容进行询问。通过约谈得知甲公司考虑到投资乙公司这么多年一直没有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加之近三年乙公司对外投资担保产生了较多坏帐,乙公司已严重亏损。为了甩掉包袱,经公司研究决定将其名下持有的乙公司股权人民币300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66.67%)进行转让。为使股权顺利转让,经人牵线,甲公司以人民币1421.65万将持有乙公司的股权转让给自然人张某,虽然产生投资损失1578.35万元,但有效避免公司损失进一步扩大。2.拓宽途径搜集信息。税务检查人员通过税收征管系统对被投资企业乙公司相关基础信息进行查询,乙公司于2010年10月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批准,在江都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法人代表为李某,主要从事项目投资担保,履约担保、维修担保、来料加工担保。本次股权转让之前,乙公司股东有法人股东甲公司和个人股东李某某,分别占股66.67%和33.33%。甲公司的股东为两个自然人股东李某和李某某,分别占有83.28%股权和16.72%股权,两人为父子关系。通过对两家公司股权结构分析,发现两家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同一人李某。通过财务报表查询:2016年度乙公司账面未分配利润年初为-74.95万元,11月末为-2478.86万。乙公司2016年11月的资产负债表,未分配利润亏损突然放大三十几倍。为什么?股权转让协议载明转让方只是暂时取得受让方的债权,并未取得货币资金,为何将股权低价转让给没有支付能力的第三方,张某和李某是什么关系?背后隐藏着何种目的?代着上述疑问,检查组这次约谈了乙公司的财务人员,发现乙公司财务负责人和甲公司财务负责人为同一人陶会计。通过询问得知,乙公司为了配合甲公司降低利润,将可能存在的坏账进行确认损失。检查人员要求乙公司提供确认坏账损失的依据,乙公司只提供了江都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并表示法院已经执行判决决定,但是不能提供法院执行的记录证据资料。针对乙公司提出的已经向债务人追偿但无法提供法院执行的记录证据资料,检查人员向江都区法院协助取证。通过沟通得知,企业只是获得法院胜诉判决,但是未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根据上述材料检查人员重点分析了股权转让发生的时点,甲房产公司在2016年结转收入,产生较高利润,在12月20日进行股权转让,并确认投资损失,明显有降低利润,少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嫌疑。同时通过分析乙担保公司的账务处理,发现该公司在股权转让前2016年11月突击确认坏账损失2400多万,导致未分配利润呈数倍下降。这里明显有降低企业账面净资产,从而达到降低股权转让价格,增大投资损失的意图。通过系统信息查询以及向征收管理部门了解,乙公司未进行资产损失的专项申报。同时税务人员还通过其他途径了解到张某实为李某的亲戚,属于“自家人”。检查人员带着掌握的信息和资料,和两家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某以及财务人员陶会计又进行了一次约谈,最后纳税人承认,甲公司考虑到近期没有新的开发项目,以后年度发生投资损失无利润可抵减,故在2016年度结转收入时,通过以低价将股权转让给亲戚张某的方式,将有可能发生的投资损失一次性确认以少缴当期企业所得税。同时为防止税务机关以乙公司帐面净资产核定甲公司的股权转让价格,被投资企业乙公司也同时配合,将有可能发生的2414.67万元其他应收账款和应收代偿款一次性确认坏账损失,以达到减少帐面净资产的目的。
(三)处理结果。甲公司初始投资为3000万元,根据税务部门核定的股权转让价格1913.64元,重新确认该公司投资损失1086.36万元。应调增甲公司应纳税所得额491.99万元(1578.35万-1086.36万),补缴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122.99万元。甲公司对上述税款予以补缴,并缴纳相应的滞纳金7.19万元。
【法律分析】
乙公司一次性确认坏账损失的其他应收账款和应收代偿款合计2414.67万元,根据乙公司补充的证据资料,经核实确认其中有1676.72万元坏账损失能提供相应佐证资料,属于已经发生的实际损失,尚有737.95万元坏账损失依据不充分。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涉诉的应收款项,以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裁定书依法追缴后仍未收回的款项或者胜诉但无法执行或者债务人无偿债能力被法院裁定终止执行的,依据法院的判决、裁定或终止执行的法律文件作为坏账损失证据”。第二十三条“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第四十七条“企业对外提供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经清查和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比照本办法坏账损失进行管理”。税务机关认定依据不足的坏账损失737.95万元不能确认为损失扣除。此外,甲公司股权转让价格大幅低于投资成本,且被投资企业乙公司在同一时点突击确认坏账损失,导致帐面净资产大幅下降,甲公司据以确认股权转让价格属于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且存在以不合理的方式减少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根据上述规定检查组的集体审议结果,该股权转让公允价格应重新确认。最后检查人员确认股权转让当期的乙公司全部股权公允价格应为2870.32万元,并将甲房产公司股权转让价格重新核定为1913.64万元。
【典型意义】
公民依法纳税是宪法规定的基本义务,像甲公司这样追求经济利益,无视法律义务,随意处理涉税业务,不履行纳税义务的行为对税务部门的执法水平和执法责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该案典型意义在于:
一是做好税法宣传,提高公民纳税意识。税务部门在风险应对过程中,广泛宣传税收政策,让纳税人知法、懂法,清楚税收违法、违规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最终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按实缴纳税款、配合税务检查,做文明守法的纳税人。
二是推进部门协作,构建最优税收环境。本案中 税务 部门大力推进部门协作,主动与各职能部门就税收工作进行沟通、衔接,并建立涉税信息传递和税收执法协作工作机制,由各职能部门支持和配合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管,并根据各部门提供的涉税信息有针对性的约谈企业财务负责人等,确保税收征管工作落实到位。
三是加强教育培训,提高执法责任意识。目前,我国的税种设置较多,税收业务相对复杂,纳税人纳税遵从意识还不高,偷逃税现象时有发生。为此,基层税务部门精选典型案例汇编成册,在税务系统内进行宣传教育,切实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不断规范税务人员税收执法工作,降低执法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