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李某,男,1981年8月20出生于广西玉林容县某村。2009年9月李某到广东辉煌服装公司工作,平时住在单位职工宿舍。2012年1月23日16时30分(大年初一),李某驾驶摩托车从公司下班回广西玉林容县家的途中,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致李某死亡。交警大队认定李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2012年3月1日,李某之妻何某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其丈夫李某的工伤认定申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李某的死亡为工伤。广东辉煌服装公司对该工伤认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调查与处理】
法院经过调查取证,经双方质证后,判决维持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
【法律分析】
李某家庭住址在广西玉林容县某村,其父母妻子均在该村有固定住所。2012年1月23日又适逢中国传统节日春节,李某下班后自单位回家过年合情合理,其在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要件,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对“上下班途中”做的是原则性的规定,再加上职工住房商品化和人员流动性等原因,实践中对“上下班途中”的争议不断、操作难度大。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精神,在受机动车事故伤害工伤认定行政案件理解“上下班途中”,应当从有利于保障事故受害者的利益出发,正确理解《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上下班途中”作出全面、合理的理解。“上下班途中”应考虑职工上下班目的、路途方向、距离远近及时间等合理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包括职工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途中、职工按正常工作时间上下班以及职工加班加点后上下班的途中,同时要考虑日常生活的实际情况,作到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在本案中,农历春节是中国最传统的佳节,是合家团圆、共享天伦之乐的节日,李某于除夕夜在公司加班,大年初一下午16时30分下班后回家与家人团聚,符合民俗常理和中国的国情。虽然李某在单位平时住职工宿舍,但该职工宿舍不能看作李某的家,只是李某下班后休息的地方,且李某在通常的节假日期间亦回老家与家人居住,因此,李某大年初一回广西玉林容县某村家中,行程路线具备合理性,途中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应认定为工伤。
【典型意义】
在日常生活中,加班是常有的事情。用人单位在要求员工加班的同时,也要保护员工的基本权利,而工伤就属于其中的一种。当员工在岗位上出现意外事故后,用人单位应该积极处理,及时处理好各方关系,让法治融入到生活工作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