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9月19日,北地中村村民王某反映:自己家今年拆除了土坯房,并准备新盖80平米的灾后重建房,施工人员给其房屋施工地基时,其房后邻居赵某、韩某(赵某的母亲)阻挡施工队的施工进程,不让施工队继续施工,并和王某发生争吵,表示王某家现在正在施工的地基已经超越了宅基地界限,双方僵持不下,施工无法继续。

王某等农村宅基地纠纷案

【调查与处理】

接到村民的反映后,村委会治保主任和访惠聚工作队队员及小队长一起到王某家中的施工现场,并将赵某、韩某叫至现场。韩某认为王某家盖房子超越了界限,侵占了其家的宅基地,不能继续施工。入户人员经过认真解说、解释、调解并通过实地查看及调查村中宅基地的实际情况等方式,确定王某并未侵占韩某家的宅基地,对韩某、赵某进行解释、说明,并不存在宅基地侵占问题,但韩某并不同意,依然坚持自己的看法,因此现场调解未能达成和解。随后村委会及时与茫丁乡土管所进行联系、询问,乡政府土管所工作人员带着以前的规划图纸及相关资料来到现场进行办理,对韩某、赵某讲解,在感情交流、思想疏导、政策解读的共同作用下,当事人韩某、赵某意识到自己的错误,表示前面提出的要求确实不合理,双方达成调解。

【法律分析】

在发生宅基地纠纷后,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纠纷的解决办法,主要有三种:

1、协商解决

《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据此规定,公民之间发生的宅基地纠纷,应当先通过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

2、行政解决

《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2款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该法还规定,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犯、赔偿损失。

3、司法解决

《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这表明公民之间就土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发生的纠纷,只与按照《土地管理法》第16条和第53条的规定,先经过有关行政机关的处理,对于处理决定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对于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被侵权人可以不经行政机关的处理,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此外,宅基地纠纷还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来解决。人民调解是指在调解委员会(包括城市的居民委员会和农村的村民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进纠纷当事人互相谅解,平等协商,从而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据此规定,公民之间发生的宅基地纠纷,应当先通过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

在此次宅基地纠纷中,王某首先采取自己与韩某、赵某协商解决,在未能得到解决后,反映至村委会,村委会派出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员进行调解,在依然未能解决的情况下向上级乡人民政府上报,由乡级人民政府土管所进行处理,最后得到了合理的解决。

【典型意义】

随着我国综合实力的不断加强,我国正日益建设成为文明、法治的社会。在社会发展中,农民面对日益开放文明的社会,面对纷繁复杂的各类案例,现实生活中依然存在法制观念不强或引用有利于自己的法律,而避开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制约,只想享受权利,却不愿履行自己的义务。对村民的普法宣传任重而道远。群众利益无小事,一个小小的矛盾纠纷如果没有妥善处理,可能引起更加严重的后果。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作为解决纠纷的重要途径,在群众的日常生产生活中切实发挥着重大作用,还需要继续巩固和加强。

在多数宅基地纠纷处理过程中,不能单靠某一个法律、法规来解决,这样有时候不仅无助于纠纷的妥善解决,甚至还会引发新的不稳定因素;要综合利用感情交流、政策法规解读相结合的方式,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才能更好的解决群众中发生的宅基地纠纷,纠纷解决了,邻里感情还在。因此,在农村宅基地纠纷处理中在法律和政策的框架内,站在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确保社会稳定大局的高度,以调解处理为目标,以行政的、法律的手段为保障,通过深入细致的群众工作,最终实现解决纠纷的妥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