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10月9日,日喀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桑珠孜区分局执法人员在医疗广告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日喀则市某医药公司营业场所内的宣传广告中有“是目前世界上最先进、最尖端的妇科手术技术”等内容,执法人员要求该公司提供上述医疗广告所宣称内容的证明材料时当事人未能提供,为进一步查清事实,于2018年10月10日经审批正式立案调查。

日喀则某公司发布违法医疗服务广告以案释法案例

【调查与处理】

经查,当事人日喀则市某公司在营业场所发布“妇科腔镜微创手术是利用宫腔镜、阴道镜等内窥镜技术取代传统开刀手术,具有创伤小、无伤痕、痛苦小、术后恢复快、住院时间短、并发症少等特点,是目前世界上最先进、最尖端的妇科手术技术”广告,来宣传该公司的医疗技术。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相关责任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调查过程中,该公司不能提供所宣称内容的证明材料,且医疗广告内容均未在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审查。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广告不得使用 ‘国家级’‘最高级’‘最佳’ 等用语”之规定,构成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日喀则市工商局桑珠孜区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了罚款叁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分析】

在广告绝对化用语定性方面,目前形成了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绝对化用语只包括法律明确规定的“国家级”“最高级”“最佳”三个用语,部分人主张还包括国家工商总局曾明确答复指出的“顶级”“极品”“第一品牌”三个用语,除此之外的用语都不能认定为绝对化用语;另一种则认为,《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绝对化用语不只包括法律明确列举的“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还包括其他表达绝对化意思的广告用语。根据立法技术规范和通常的理解,《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中的列举属于不完全列举,凡是有绝对化意思表示的绝对化用语广告都属于《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范畴。《广告法》对绝对化用语作出禁用规定的两个主要原因:一是防止误导消费者,二是防止诋毁竞争对手、造成恶性竞争、扰乱市场竞争秩序。从立法目的看,该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显然是一种不完全列举,绝对化用语当然还包括上述三个词语之外的其他词语。此外,全国人大法工委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15年8月版)关于第九条第三项的释义是这样的:“广告应当真实、客观地介绍商品或服务,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经济社会生活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任何表述都不应当是绝对化的。在广告中使用绝对化用语,不但容易误导消费者,而且可能不正当地贬低了同类商品或者服务,因此法律明确予以禁止”。本案例中,当事人在医疗广告中使用“最先进、最尖端”绝对化用语,存在与除自身之外的其他经营者进行比较的意思,且间接地贬低了同行业竞争对手,可能对消费者选择和使用其所提供的服务产生实质性误导。从违法行为构成要件上说,调查绝对化用语广告案件只需要证明当事人确实存在发布绝对化用语广告这一事实即可,在处罚额度上,办案机关依据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情节适用相关规定给予了适当减轻处罚。

【典型意义】

近年来,夸大其词、虚假宣传的医药广告屡禁不止,消费者深受其害,但一些涉嫌虚假宣传的医药广告往往游走在法律边缘。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关乎每个人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无论从广告到疗效,执法部门都应主动作为,加强监管力度,完善有关制度,为百姓健康和市场规范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