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4年5月15日,借款人夏某因购羊,资金不足,特向同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都乎信用社申请中长期保证贷款人民币300000元整,定于2016年5月14日前还清,并由扎某、多某、杨某、角某、索某5名保人自愿为借款人作经济担保,并写了借款担保书。该户2014年5月15日归还本金50000元整,剩余本金250000元整,从2014年5月15日至2016年3月21日归还利息8次,金额为46374.43元。借款到期后,经信用社信贷人员多次向借款人及保证人进行催收、向其签发催收通知单,其均以种种借口拖延不予归还。2017年6月9日,农信社又向借款人及保证人进行催收并警告其如不归还将依法收贷。最终,农信社向同仁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履行还款之责,偿还所欠贷款本金245036.76元整,利息13312.47元整,本息合计258349.23元整。

从夏某借贷案看担保债权

【调查与处理】

同仁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为,2014年5月15日,被告夏某及其担保人、同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是各方协商一致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为有效合同,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夏某作为借款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农信社借款本金并承担利息,现逾期未偿还,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还款义务和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2017年12月7日,同仁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夏某一次性返还农信社借款本金245036.76元整,截止到2017年10月31日利息13312.47元及以后所拖延的逾期利息等;扎某、多某、杨某、角某、索某5名保人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清偿债务后享有追偿权。

【法律分析】

1、被告夏某辩称贷款本金由其借贷,但系他人使用,利息也是其他人偿还。被告夏某申请贷款,其以自身名义与农信社签订贷款合同,根据《合同法》当中合同具有相对性这一重要原则,其中包含了主体相对性。夏某向农信社申请贷款,合同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双方当事人在《个人借款合同》上签字或盖章,合同订立后正式生效。那么无论最终贷款用途去向如何,合同的相对方夏某依然要承担逾期不还款的违约责任。

2、扎某、多某、杨某、角某、索某5名保人自愿为夏某作经济担保,保证人与债权人就主合同(夏某与农信社订立的《个人借款合同》)订立保证合同,该保证合同被保证的借款为人民币300000元整,借款期限为24个月,保证的方式为连带保证。根据《担保法》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在履行保证债务后,享有追偿权。

具体到本案:借款到期后,农信社借贷人员多次向夏某及其保证人催收。保证人与债权人就主债权约定为连带保证方式,因此农信社在无法主张债权时,可以向债务人的保证人直接主张,即向夏某催收的同时,也可以向其保证人扎某等五人催收。

3、夏某于2014年5月15日向农信社申请中长期保证贷款人民币300000元整,定于2016年5月14日前还清,借款到期后,信用社信贷人员多次向借款人进行催收的同时,也向其保证人催收借款。

根据《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4、同仁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夏某返还农信社借款本金及利息,5名保人对全部债务(含逾期利息、罚息、案件受理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担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明确规定:保证范围不明确的,推定保证人对全部主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因此本案判决夏某返回借款等所有的本金及利息,同时判决连带责任保证人对其未偿还的借款本息及违约责任承担连带责任也有确凿法律依据。

【典型意义】

夏某担保借贷案是具有深刻现实意义的法治课。该案判决作出后,为其他信用社及农商行借贷案件逾期不还的情况指明了解决方向。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一是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对失信人的信用惩戒,起到了震慑作用。促使其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制订了《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开通了“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社会各界通过该平台查询全国法院(不包括军事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二是有针对性地运用好以案释法的方式开展普法宣传,夏某担保借贷案就其法律适用而言,争议焦点在于借款用途去向是否影响偿还对象,以及借款担保书的签订对于借款逾期不偿还的影响。三是同仁县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在公正判决的同时做到了良好的普法宣传作用。判决书中结合案情具体阐释了普通债权与担保债权的区别,将担保债权当中的连带保证的责任进行了剖析,让公众清晰了解到借贷关系当中存在何种风险,有无担保债权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