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4月27日7时许,被告人顾某在连云港市某小学一教师宿舍内,利用其老师身份,以替被害人王某某(女,2006年4月17日生,该校学生,留守儿童)检查身体为由,用手摸王某某的生殖器官和身体其他敏感部位,对被害人王某某实施了猥亵,在猥亵过程中,被害人王某某受到了巨大的惊吓。案发后,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某会阴部浅表创伤,构成轻微伤,并且导致被害人王某某的精神受到了严重伤害,后被送往连云港市第四人民医院住院治疗。
【调查与处理】
案件发生之后,公安机关对顾某以涉嫌猥亵儿童罪进行立案调查,经过审讯,顾某对其猥亵王某某的行为供认不讳,但是却否认王某某出现精神障碍与猥亵行为有关,随后检察院对顾某进行审查起诉。案件进入司法程序之后,被害人王某某经连云港正达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其症状为创伤后应激障碍,与所发生事件有直接因果关系。在此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害人王某某仍在南京脑科医院住院治疗中。案件经过了开庭审理,法院在听取了控诉双方的意见并对相关证据材料进行审查之后认为,被告人顾某以检查身体的欺骗方式对未满十四周岁儿童实施猥亵,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根据顾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等情况,最后依法判处顾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法律分析】
2013年10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出台《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实施猥亵犯罪的从严惩处,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实施猥亵犯罪的从严惩处,猥亵多名未成年人的从严惩处。本案被告人作为教师,正是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身份对留守女童实施猥亵犯罪,社会影响更为恶劣,依法应当严惩。
【典型意义】
这起案件在发生之后,社会舆论一片哗然,“教师猥亵未成年学生”这一事件的发生是一个家庭的悲剧,但其背后的原因却也值得人们去深思:一是未成年人身心发育不健全。未成年人由于年龄原因,一般心智比较单纯,容易受到欺骗。另外,部分未成年人由于家庭原因,容易出现性格上的缺陷,例如本案中的王某某,就是因为是留守儿童,性格自卑且内向,受到侵害后不会反抗,也不愿向家长和学校管理人员反馈。二是家长监管保护不到位。在各类未成年人性侵害的案件中,受害的未成年人无一例外是因为脱离家长视线导致被侵害。家庭是未成年人保护的第一道防线,本案中的王某某就是因为父母长期在外打工不在身边,儿童脱离父母监管和保护,导致顾某有恃无恐。三是学校安全教育不到位。经过对近年来各地发生的相关案例进行统计分析后发现,这些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害案件发生的原因首先是安全教育不到位。受到中国传统理念的影响,中国大部分校园普遍缺乏对儿童的性知识教育,导致儿童不知道保护性器官的重要性,甚至无法辨别哪些行为是猥亵和性侵害。儿童自我保护意识薄弱,自然就给了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