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汪某某2011年12月至2018年4月先后任垫江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所长、县委农工委委员、县农委副主任等职务。汪某某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目无法纪、胆大妄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接受管理服务对象的宴请和礼品礼金;违反组织纪律,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违反廉洁纪律,利用职权或职权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违反工作纪律,干预和插手政府采购项目;违反生活纪律,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贪污公款累计256220元,收受贿赂共154000元,构成贪污罪、受贿罪。
【调查与处理】
2018年4月24日,垫江县纪委监委对汪某某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情况进行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2018年7月18日,垫江县纪委监委审查调查结束,查明汪某某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决定给予其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并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垫江县人民检察院。2018年8月7日,垫江县人民检察院向垫江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8年10月16日,垫江县人民法院对其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3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汪某某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接受法院公正判决。
【法律分析】
汪某某在担任垫江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所长、中共垫江县委农村工作委员会委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违反党的纪律,违反国家法律,甚至贪污受贿犯罪,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其违法乱纪行为受到纪法严惩:
党纪政务处分。垫江县纪委监委纪律审查、监察调查查明,汪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管理服务对象高档礼品,违规操办宴席收受礼金,违反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如实报告个人事项,违反了组织纪律;重复领取餐补,违反了廉洁纪律;干预和插手项目采购,违反了工作纪律;与异性多次整晚同宿,违反了生活纪律。贪污公款25.622万元,数额巨大,受贿15.4万元,数额较大,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三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和其他党纪法规有关规定,决定给予其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贪污罪。汪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开(增开)发票、违规报销等方式,非法占有公款25.622万元,数额巨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其行为已经构成贪污罪,同时,汪某某在任职期间多次贪污犯罪,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款“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应累计处罚,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对犯贪污罪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其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受贿罪。汪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好处费共计15.4万元,数额较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其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对其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汪某某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具有自首情节,同时其本人认罪认罚,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和《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等规定,可从轻从宽处罚。最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追缴违法所得。
【典型意义】
汪某某贪污受贿案是一起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漠视党纪国法,最终走上贪腐之路,滑入犯罪深渊的典型案例,让人警醒、发人深省。该案也是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后,垫江县纪委监委依法使用留置措施,查处的第一例党员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案件,在全县引起强烈反响,当地群众无不拍手称快。该案的成功办理,充分彰显了垫江县坚定不移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的坚强决心,给该县所有党员干部上了一堂生动鲜活的警示教育课,也让大家明白:“莫伸手,伸手必被捉。”从而进一步强化了广大党员干部、公职人员的遵纪守法意识,取得了良好的纪法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为营造全县良好政治生态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