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3月29日13时20分许,乘客胥某通过“××出行”呼叫快车,当事人马某某通过“××车主”手机客户端接单后,驾驶苏B3××××(蓝)大众小型轿车,在无锡市塘头交通技校接上两名乘客前往无锡市客运汽车站,途经无锡市惠山大道28号锡澄路治安查报站,被查报站民警查获。因涉嫌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由公安部门移交至运管部门处理。

【调查与处理】
经查,苏B3××××(蓝)车辆无网约车道路运输证,马某某未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证件。证据有:乘客手机“××出行”呼叫快车信息截屏壹份,驾驶员手机“××车主”接单信息截屏壹份,车辆(苏B3××××(蓝))壹辆,车辆现场照片壹份,乘客身份证照片壹份,驾驶员身份证复印件壹份,询问笔录贰份,“江苏运政在线”信息截图壹份,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壹份,现场笔录壹份。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0号)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马某某罚款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
【法律分析】
马某某于2019年初自行在手机上下载注册“××车主”司机客户端,与该公司并无劳务关系,只是单纯利用“××车主”平台接单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至今接单约100单,每单运输约10元。执法人员经“江苏运政在线”车辆档案信息、道路业户信息查询,该车辆未办理网约车运输证,当事人马某某未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证件。经调查取证,当事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0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认定当事人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成立。
【典型意义】
网约车是互联网技术与出租汽车服务融合发展的产物,属于运输服务方式的创新。合法合规是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底线和红线。2016年7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实施,首次明确了网约车的合法地位。网约车的出现改变了人们的出行方式,成为城市交通体系的有效补充。2018年6月1日,《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的施行,将网约车正式纳入考核体系统一监管。同时《关于加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行业事中事后联合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颁布实施,明确了网约车行业事中事后联合监管工作流程,正式开启对网约车的事中事后联合监管模式。
一是加强事前准入把关。严格落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关于对企业、车辆、驾驶员的准入许可要求,尤其是加强对驾驶员的驾驶经历、交通责任事故、暴力犯罪记录等背景情况的核查,防止不合规的企业、车辆和人员进入行业,守住安全底线,从源头上保障安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从事合法的网约车运营,要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驾驶人要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车辆要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二是运输服务的承运人——网约车平台,应组织驾驶员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提升驾驶员遵纪守法意识和服务水平。平台公司应该保证接入的车辆和驾驶员取得合法营运资质,保证车辆的技术状况良好,平台公司还应发挥技术优势,通过微型定位、人脸识别等科技手段,更好的保证线上线下车辆和驾驶员一致性。加强营运过程中的安全和服务管理。特别是针对于一些突发情况,如运输过程中出现的车辆长时间停留、注销软件等一些异常情况,建立安全监控和应急处置机制。
三是作为监管部门,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要发挥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的作用,强化信息化监管,同时要加强信用体系的建设,建立完善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体系并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同时要加大对网约车非法运营、线上线下人车不符以及以网约车名义开展非法运营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促进行业规范发展,切实维护乘客合法权益,保障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