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6月21日,某卫生计生委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某医院放射诊疗防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院CT室工作人员在对受检者进行胸部CT平扫检查时,未使用防护用品对邻近照射野的甲状腺及性腺等辐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该院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行政执法人员根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给予该院警告的当场行政处罚,并责令该院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某医院未按照规定为放射诊断受检者使用个人防护用品案以案释法

【调查与处理】

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笔录》,详细记录了该院CT室工作人员在对受检者进行头颅CT平扫检查时,未使用防护用品对邻近照射野的甲状腺、胸腺及性腺等辐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的具体情况,复印了上述受检者的检查申请单,并对现场违法情形拍摄照片予以固定。该院承认了上述违法行为,现场签收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提交了整改报告。执法人员于10月23日再次组织对该院进行了监督检查,未再发现类似违法行为。

【法律分析】

放射防护的最优化原则提出,照射应保持在合理有效前提下的最低水平,应当避免一切非必要的、超剂量的辐射应用。在放射诊疗活动中,患者或受检者会受到一定剂量的医疗照射,一次胸部CT检查所产生的辐射剂量可达10mSv,是一次常规胸片的100倍。在不会影响诊断检查操作和影像质量的前提下,对某些重要器官进行屏蔽,可以减少受检者的受照剂量。如以适宜形状的0.5mm铅当量屏蔽物屏蔽甲状腺,可以使其受照剂量减少50%-80%。因此,做好有关人员的防护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据此,《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应当遵守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有明确的医疗目的,严格控制受照剂量;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并事先告知患者和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影响。第四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医疗机构违法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GB 16348-2010 医用X射线诊断受检者放射卫生防护标准》指出:应根据投照方向恰当选择受检者体位,应尽量使受检者采取正片的体位。注意对受检者的非投照部位进行屏蔽防护、避免非检查部位受到有用线束的照射,以减少眼睛、甲状腺、乳腺、活性骨髓、卵巢等放射性敏感器官的受照。对儿童进行X射线检查时,应注意对非检查部位的防护,特别应加强对性腺、眼晶体及儿童骨骺等屏蔽防护。《GB Z165-2005 X射线计算机断层摄影放射卫生防护标准》指出:开展CT检查时,应做好非检查部位的防护,使用防护用品和辅助防护设施:铅橡胶,铅围裙(方形)或方巾,铅橡胶颈套,铅橡胶帽子,严格控制对诊断要求之外部位的扫描(定位平扫除外)。

在本案中,医院未向患者说明医用辐射可能导致的危害,未按照规定为患者使用个人防护用品,且机房内亦未见针对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的有关告知说明,这一行为明显不符合“防护最优化”原则,有损受检者的健康权益,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根据《某市卫生计生委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及裁量标准,该院上述违法行为属于初犯,且经提醒后能够改正,因此监督执法人员予以从轻处理,给予警告的当场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当前,医疗照射已成为人工电离辐射的最大来源,在全世界人口遭受的由自然或人为因素导致的各种辐射中,20% 来自医疗照射;而在所有人为因素导致的辐射中,医疗照射所占的比例高达98%。据不完全统计,我国每年接受X射线影像诊断的患者或受检者超过2.5亿人次,且这一数字还在不断上升。做好医疗照射的防护工作,是控制公众照射剂量、集体有效剂量的重要措施。

但总体来看,目前的放射诊疗防护工作并不理想。一是大部分患者对电离辐射危害的认识不全面,对辐射防护更是缺乏必要的了解。临床上在接收放射诊断时主动要求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的患者或受检者十分少见。二是医务人员的辐射防护意识淡薄,这一点在医患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表现得更为突出。电离辐射的危害分为两类,即确定性效应和随机性效应。放射诊断的剂量一般不会导致确定性效应,而随机性效应在短期内不会表现出来,正是由于X射线“看不见、摸不着”,常规剂量下随机性效应短期内较难显现,在实际工作中,有相当一部分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心存侥幸、麻痹大意,未按照规定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对患者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也未对陪检者采取防护措施,导致受检者防护这项工作很难长期有效地坚持下来;尤其是业务量大的医院更是如此。因此,在受检者防护上面留下了很大的漏洞,损害了其健康权益。

针对上述情况,监督执法部门要加强法制观念,肩负起法律赋予的重任,做好人民的健康卫士,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一些存在问题比较严重的医疗机构要加大监督频次。医疗机构要切实落实放射诊疗质量安全与卫生防护主体责任,认真学习放射防护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健全放射防护规章制度,采取有力措施使受检者防护工作长期化、正规化。同时,要加大宣传力度,在全社会大力宣传放射防护知识,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放射防护的认识,提高自我保护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