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蔡某非法营运案以案释法

2017年7月3日11时50分,汕尾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汕尾市城区五十米大道车站门口进行日常稽查时,发现当事人蔡某某有涉嫌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非法营运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调查与处理】

经调查,当事人蔡某某使用粤N83xxx小型轿车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乘载3名乘客从汕尾市区到汕尾海丰县,每人收取10元车资,已违反《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蔡某某进行法律法规宣传,制作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责令改正通知书》,并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依法扣押粤N83xxx车辆。扣押车辆后,当事人蔡某某多次携其妻子孩子到违章处理大厅要求不予处罚或减轻处罚并解除扣押车辆,其妻子扭捏孩子哭闹声称经济困难或携带铁锤上门等,经过工作人员多次的劝解及法律法规的宣讲,当事人蔡某某最终诚心接受处罚,并于8月22日主动到违章处理大厅缴纳壹万元整的罚款。

【法律分析】

1、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而界定该处罚需要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当事人存在有偿的载客行为;二是当事人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粤N83xxx车辆为非营运私家车,并不具备经营许可资质,同时蔡某某与乘载的3名乘客并不相识,3名乘客都是通过拦截的方式上车,且约定到达目的地每人收取10元车资,故可认定蔡某某已违反《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之规定,执法人员可对粤N83xxx车辆予以扣押。根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及《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故此,对蔡某某作出了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处罚决定。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是行政执法人员执法的根本原则。在行政处罚中,违法事实是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的前提条件。但是执法人员不仅仅需要依据违法事实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还需依据违法行为情节来决定更合理的行政处罚,从而维护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公正性。而本次案件中蔡某某多次宣称家庭经济困难哭闹要求免除或者减轻处罚,这也是在行政案件中当事人对待行政处罚经常出现的情形。那么经济困难能否作为免除或减轻行政处罚的裁量考虑因素呢?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规定,免除处罚的情节和事由有以下几种: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法定从轻处罚和减轻处罚的情节和事由有以下几种: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

(三)配合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

(四)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

综上条例,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实在无法缴纳罚款,不是免除或减轻罚款处罚的法定事由。罚款处罚对违法行为人和社会有着法治教育的效果和意义,因此应当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不应轻易免除或减轻,但在执行程序中,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执法机关批准,是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

3、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当事人总是想方设法逃避执行或抗拒执行。本案中当事人蔡某某就是这一典型代表,蔡某某及其妻子法治观念淡薄,在执法机关办公地点无理取闹致使执法机关无法正常办公,先是和执法人员说好话,携带孩子上门博同情,甚至其妻子扭捏孩子让孩子在办事大厅大哭,以求达到拖延履行、不履行处罚的目的,这也是执法过程中常见的非暴力抗法。非暴力抗法是指在执法相对人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采用暴力或威胁方法的行为。在日常行政执法中,表现形式上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一是拒不接受处罚,如行政相对人违反法律法规依法应当进行罚款,当事人会以种种理由比如不承认违法行为、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处罚、辱骂执法人员等来逃避处罚;二是非暴力阻碍执法人员行使暂扣、收缴等行政强制措施,如暂扣车辆时拒不下车、阻止执法人员离开执法现场讨要被暂扣物品等;三是煽动群众阻碍执法人员履行公务,如非法运营车辆车主煽动乘客不配合取证等;四是在执法机关办公地点无理取闹致使执法机关无法正常办公。本案中蔡某某及其妻子的行为实际上就是非暴力抗法的典型体现,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但是考虑到蔡某某及其妻子仅是一时的情绪失控,未造成严重后果,通过执法人员劝解后也立即停止,也就不再追究。

但是,蔡某某携带铁锤上门并告知窗口执法人员,就有威胁、恐吓窗口执法人员的嫌疑,涉嫌暴力抗法。暴力抗法是指执法相对人以暴力、威胁、辱骂等手段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在日常行政执法中,威胁抗法表现形式上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一是以自己的生命健康为要挟进行抗法,即以自杀或自残相威胁;二是对执法人员的生命健康进行暴力威胁;三是对执法人员家庭和亲属的安全进行暴力威胁。在执法过程中,特别是非法运营车辆的查处中,绝大部分当事人从事非法运营是为了维持生计,所以处罚对他们来说绝对是个人利益的严重失衡,在他们眼里个人利益也永远高于法律和社会秩序。当他们被作为行政相对人面临行政处罚或是行政强制措施时往往表现出一种抗拒法律实施的心理,继而会做出种种激烈的威胁方法来阻碍执法人员以此逃避处罚。虽然蔡某某的行为已涉嫌威胁抗法,但是仅仅是告知窗口执法人员携带了铁锤,无任何过激的言论和行为,在窗口工作人员的法律训导下,得知暴力抗法,威胁恐吓执法人员,可能会触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构成了妨害公务罪且自身非法营运的违法事实无法更改,蔡某某立即认识到自身错误,立即道歉,诚心接受处罚结果。鉴于蔡某某抗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无产生任何危害结果,仅予以警告。

【典型意义】

蔡某某使用粤N83xxx小型轿车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非法营运经营活动案像一道行政执法案例分析题,它汇集了行政执行过程中常碰到的执行难点,值得行政执法人员深思和借鉴。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一、如何面对经济确实困难的行政处罚相对人。经济困难的行政处罚相对人基本是社会最底层的弱势群体,他们的违法行为基本上是为了维持生计。对此,执法机关不应一味的强调缴纳罚款,加大其心理压力,当然也不能无视法律法规减轻或免除处罚,而是需加重教育,在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站在当事人的角度上给予关怀、给予帮助,告知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以缓解当事人的经济压力。二是如何面对行政处罚相对人的抗法行为。行政执法机关要将惩罚违法、教育人民、维护稳定三者有机结合起来。在本案中,可见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十分淡薄,所以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不仅仅要惩戒违法行为,更重要的加大教育,让更多的群众学法、知法、守法,从而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维护社会的稳定。同时要灵活运用强制手段和处罚方法。在抗法事件发生后,执法机关应当针对事件的实际情况,区别对待,不能简单的以暴治暴,要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安抚当事人,控制事态,避免矛盾激化。对待不可控的当事人,要依法正确处理,慎用防卫措施,及时报警,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