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赋强公证”为小微企业融资提供保障服务以案释法案例

沁水县某专业合作社系某村的一家村级扶贫专业合作社,该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杨某系村委成员,合作社每年会给村里的贫困户分红。2019年1月28日,该合作社因业务需要,法定代表人杨某以个人名义向沁水县某银行借款人民币50万元整,用于合作社周转资金。本次小微企业采取保证的方式办理贷款,双方在签订《贷款合同》《特别担保合同》时,增了“如果债务人未按合同全面履行偿还借款和利息的义务,就合同本金、利息和违约金自愿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债务人不得就债权文书的内容提起民事诉讼”的承诺条件,并到沁水县公证处办理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在办理中追加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家庭成员(配偶、成年子女)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调查与处理】

接受申请后,沁水县公证处公证员审查了双方提供的营业执照、法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受托人的身份材料。在对该合作社进行调查时,发现该合作社除法定代表人杨某外还有张某等五位成员,为保证债务履行,沁水县某银行与张某等五位成员及杨某的配偶签订了《特别担保合同》。

公证员调查后发现,张某等五位成员从未参与合作社的经营活动,且平均年龄在50岁以上,为了能够更清楚地了解五位成员的真实意愿,公证人员采取分别谈话的方式,
    将《贷款合同》《特别担保合同》的内容以及赋强公证的法律后果进行了详细的讲解,并对谈话过程进行全程录像。经过沟通,张某等五位成员及杨某的配偶表示,与沁水县 A 银行签订《特别担保合同》是他们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随后,借款人杨某及六位特别担保人分别向我处出具了《承诺书》,对“送达地址和送达方式”进行确认。

【法律分析】

如何确保债务人能够第一时间还款,时间和经济成本降到最低,我国的法律制度设计了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这一项公证业务。相比于普通的债权文书,经过强制执行公证的债权文书明显提高了执行力度。在办理该类公证业务时,公证机构会要求当事人提供有效的依据来确定事实,因此,人民法院可免除事实调查,节约了司法资源,减少了当事人诉累,保证债权的高效实现。

(一)专有名词解释
    贷款合同:是贷款方将货币交付借款方使用,借款方依照有关规定,按期将一定数额的货币及其利息返还给贷款方面确定的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特别担保合同:指为了确保债权得到清偿而设立的一种法律措施。债的担保有一般担保与特别担保之分。本案属于特别担保中人的担保,即连带责任担保,在债务人的全部责任财产之外,又附加相关第三人的一般财产作为债权实现的保障。

连带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债务人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对以给付为内容的债权文书进行公证。如果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义务,债权人可以不经过诉讼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实现债权。强制执行类公证文书,不仅具有真实性、合法性,而且具有与人民法院已生效的裁判文书同样的强制执行效力。

(二)公证要点

1.本案中,某银行为小微企业融资办理的贷款业务,是按照文件进行的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专项业务,办理公证时,要通过网上公开的工商信息查询系统核查公司组成人员,看合同是否列全了小微企业的全部股东,如此方能符合本次贷款业务的政策规定。

2.强制执行公证涉及申请人为合作社或者公司的,应当着重审查合作社成员或公司股东情况,并确保合作社成员或公司股东均已明确贷款合同内容并同意承担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后果。

3.送达核实债务通知可明确约定“送达地址和送达方式确认”的条款,确保债务核实环节的顺利。

4.公证机构要对特别担保人尤其是年龄较大、理解能力较弱的进行单独谈话,确保特别担保人能够理解所办理公证事务的真实含义,并基于此而做出真实的意思表示。

(三)相关法律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3.《最高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司法通〔2000〕107号)。

4.《山西省高院、山西省司法厅进一步规范债权文书强制执行问题的指导意见》(晋司办〔2012〕162号)。

5.《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 中国银监会关于充分发挥公证书的强制执行效力服务银行金融债券风险防控的通知》司法通〔2017〕76号。

6.中国公证协会《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及出具执行证书的指导意见》。

【典型意义】

实践证明,通过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在合同争议发生时,可有效避免将大量的精力耗费在漫长的诉讼程序上,适度节省双方当事人因为漫长诉讼程序所带来的时间、金钱、劳力等耗费,双方都降低了诉讼成本。即使出现贷款风险,公证机构也能够及时出具执行证书,与债务人进行法律解释,将贷款人的损失降到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