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被告人刘某某通过网络购买微信号,于2020年2月2日使用该微信号以朋友介绍为由添加被害人何某为好友。2月4日,刘某某在无口罩货源的情况下,虚构其有口罩可以出售的消息,以每个口罩2元的价格,向被害人何某出售10700个口罩,并要求全额支付货款。被害人何某通过微信三次转账给被告人刘某某共21400元,随后被告人刘某某将被害人微信号删除并失联。2020年2月7日,公安机关将刘某抓获归案。

【调查与处理】
2月11日,惠东县人民检察院获悉案件后高度重视,该院领导主动提前介入该案,引导侦查,提出侦查取证建议。2月14日,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审查逮捕后,该院承办检察官仔细审查了全案卷宗,当日依法以涉嫌诈骗罪对刘某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2月19日,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仔细厘清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及证据,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该案,当日依法以诈骗罪对刘某某提起公诉。2月24日,该案在惠东县法院开庭审理。惠东县法院对该案当庭宣判,刘某某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法律分析】
刑事诈骗与民事欺诈,关于两者的根本区分,在于有无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民事欺诈行为是在民事活动中,一方当事人故意以不真实情况为真实的意思表示,从而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从而达到发生、变更和消灭一定民事法律关系的不法行为。
诈骗罪是满足以下几个要求:非法占有为目的→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被害人损失财产,行为人获得财产。
而本案中被告人刘某某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从一开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从药店得知市面口罩紧缺的情况下,为了骗取他人钱财,从而动歪念以销售口罩方式实施诈骗的行为。客观上被告人刘某某首先在朋友圈发布销售口罩虚假消息,掌握相关信息后,使用专门在网上购买的微信号和电话号码联系被害人,在明知自己没有口罩的情况下,要求被害人全额支付货款,在被害人支付完货款后马上删除被害人联系方式。被告人刘某某整个诈骗过程中,事前没有联系进货渠道,通过编造其有口罩销售的虚假事实,利用网络图片致使被害人陷入刘某某真的有口罩出售的错误认识。刘某某收到款项后并没有将款项用于购买口罩,还通过微信拉黑、丢弃电话卡的方式,让被害人无法联系自己。
本案中被告人刘某某整个过程均没有积极有效履约,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后即携款隐匿,并将购买口罩款项用于个人消费。刘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物品的名义骗取他人财物,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典型意义】
刘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口罩资源紧缺的情况下,利用民众对购买口罩的急切需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公民的财产权利,构成诈骗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和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鉴于被告人刘某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虚假销售疫情防控物品,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妨碍疫情防控工作,社会影响恶劣,应当予以从重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