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6年12月14日11时许,东源县某幼儿园一个班的老师带领小朋友吃完午饭后在走廊坐着休息、复习,相邻而坐的李某与赖某相互玩闹,玩闹中李某突然踢了赖某一下,踢完后就站起来往楼梯下的厕所方向跑,赖某追了上去,值班老师发声阻止,但赖某随手将李某推倒在地。老师发现后立马上前查看,询问有没有摔痛,李某当时说没有,老师检查了他的手没发现什么问题就安慰了一下,然后组织小朋友们进行午睡。午睡过后,老师发现李某在穿衣服时有点异常,李某称手痛,老师检查到他的手有点肿,便向园长报告,随后打电话告诉了李某家长。园方与家长一同带着孩子到医院进行检查,经河源市人民医院检查后,李某被诊断为右肱骨内上髁青枝骨折。后经司法鉴定,李某右肱骨骨折,遗留右肘关节内翻畸形,构成十级伤残。

幼儿园内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纠纷案以案释法

【调查与处理】

2017年10月23日,李某向东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伤残鉴定费、伤残赔偿金、后期医疗费、精神损失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共计11.04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赖某在课间玩闹追逐过程中,过失将原告李某推倒,与原告受伤致十级伤残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应对原告受伤后果承担主要责任。事故发生时,被告赖某不满四周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被告梁某作为被告赖某的母亲(监护人),监护责任并不因小孩在幼儿园读书转移给幼儿园,应对被告赖某的行为后果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原告李某踢了被告赖某一脚,是被告赖某追逐和推倒行为的间接诱发因素,应对受伤结果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被告东源县灯塔镇某幼儿园在事故发生时,有值班老师在场并发声制止,事后也积极配合家长做了相关的诊疗和安抚工作,但在校小朋友年龄较小,缺乏安全意识,自控能力差,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后果,在幼儿玩闹特定情形下,幼儿园需要承担更大一些安全防范和监管责任。事发时,值班老师未能及时上前制止防止后续事故的发生,也应承担一定疏忽大意的失职责任。

被告某保险公司作为幼儿园平安校方责任保险的承保人,根据保险条款二十七条约定“经被保险人申请,保险公司可直接将保险金赔付给受害的学生”,对被告东源县灯塔镇某幼儿园的赔偿责任负有直接赔付的义务,东源县灯塔镇某幼儿园追加该保险公司为本案被告参与诉讼,符合法律规定,该保险公司认为其不适格和学生打架免责的抗辩理由,东源县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结合双方过错程度,东源县人民法院酌情判决被告赖某对原告受伤承担30%的赔偿责任,该责任由被告梁某承担。原告李某自身承担10%的责任。被告东源县灯塔镇某幼儿园对原告受伤承担60%的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由被告某保险公司在30万元校方责任保险限额内直接赔付。

【法律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未成年人在校期间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是否应由学校承担全部责任。

庭审中,被告梁某称,四岁的小孩不能正确判断自己的行为对错,家长把小孩交到幼儿园,把监管权交到幼儿园和老师手里,幼儿园和老师才是受害者的第一责任(监管)人,其间一切事务均由园方负责。园方称,园方已尽到管理注意义务,且积极救治原告,并主动承担医疗费、交通费等费用。保险公司称,被告幼儿园作为教育机构,对于本案的发生没有任何过错,依法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针对本案幼儿(一般指一周岁以上不满六周岁)在校园内受到人身侵害,原、被告之间各执一词,应当在查明事实、采纳证据的基础上,准确适用法律,主要把握以下责任认定原则及裁判思路:

(一)幼儿侵权行为由侵权行为人的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赖某推倒李某造成李某受伤,应视为事故直接责任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因其是未成年人,其责任由监护人承担。监护是基于身份产生的民事权利,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法律对监护人的范围规定很明确,监护关系不容随意设立或变更。故监护人将未成年人学生送至学校学习,其监护职责并未转移给学校,学校对在校未成年学生只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在履行教育、管理、保护义务中,本案被告园方虽有一定过错,但只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李某踢赖某一脚作为整个事件的诱因,李某也应为其行为负一定的责任。另外,从社会效果考虑,个别学生性情顽劣,易惹是非,多由长期家教不严所致,如果作为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和间接诱发责任人,其监护人在事故中却不用对被监护人的行为承担任何责任,无形中给个别家长以推卸监护责任的理由,助长了社会上的家长当“甩手掌柜”,对子女教育不严,管教不善之风。

(二)幼儿在园内受到侵害幼儿园承担推定过错责任原则

针对未成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人身损害责任问题。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推定过错责任原则、第三十九条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过错责任原则和第四十条对未成年人受到校外人员的侵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

本案中,原告李某未满四周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显然,幼儿的伤害事故适用的是推定过错责任原则,主要是考虑到了幼儿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负有教育、管理职责的校园方直接推定为有过错的责任主体,判定学校是否应承担责任,在于学校是否能举证证明自己尽了合理注意保护未成年人身安全教育与管理义务。具体来说,就是学校在组织未成年人学生参加教学或与教学有关的活动时,对明显的、可能存在的或可能预见的危害未成年学生人身安全的问题所应给予的注意和应采取的预防措施是否足够。

本案园方提交了监控录像和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事发时老师曾对幼儿打闹行为进行制止,尽到了注意义务,并且提交了相关发票证明在事后能及时告知家长,积极对李某进行救治,尽到了救助义务。但是,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认知能力、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而有所差异,本案的涉案幼儿年龄较小,教师对学生的人身健康安全的注意要求应当更高。该班教师组织幼儿在走廊活动时,应对活动纪律进行有效管理,两名幼儿离队追逐,说明当时活动秩序不佳,管理出现疏漏,在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的情况下,该班教师若能第一时间上前阻止,而不仅限于原地发声喝止,事态发展亦可控制,所以园方并没有完全尽到自己的注意义务。我们希望看到的是法律能够促使学校尽力防止校园伤害事故的发生,做到防患于未然,所以,园方应当为自己在管理上的疏忽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该录像和证人证言证据证明了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赖某推倒了李某,园方事后也关心和配合家长对幼儿及时进行诊疗,所以园方责任可适当减轻。

(三)校园责任险的承保公司是适格被告并负直接赔付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以及本案证据中的校园责任险保险条款二十七条约定“经被保险人申请,保险公司可直接将保险金赔付给受害的学生。”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由于过失等行为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应当根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对受害者承担的赔偿责任提供经济赔偿。随着责任保险覆盖面的拓宽和法律社会化的深入,责任保险成为受害第三人利益获得保护的重要手段,赋予第三人对保险人的直接请求权也是责任保险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如果第三人对保险人行使直接请求权的诉讼请求如果得不到法院的支持,这对本来就处于弱者地位的第三人无异于雪上加霜。

被告幼儿园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有校方责任险,责任限额为每名学生30万元,原告李某在被保险名册内,且被告幼儿园在事故中确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庭审中,被告幼儿园也同意由保险公司向被告直接理赔。因此,本案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其不是本案适格主体的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并判决其在30万元校方责任保险限额内直接向原告赔付。

【典型意义】

幼儿园内发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对行为人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是根据行为人的行为过错程度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确定责任比例。未成年孩子往往活泼好动、淘气顽皮,因在校与同学打闹而致的人身伤害事故屡屡发生,本案是该类健康权纠纷的典型案例,本案例具有以下启示作用:

(一)校(园)方应切实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对园方适用的是推定过错责任原则,但园方能够举证证明自身教育、管理职责无过错的除外。为防止校园人身事故的发生,学校须定期检查安全隐患和解决安全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加强对教师的法制教育和培训,增强其管理、教育、保护幼儿的法律意识,要规范安装监控摄像头,做到公共区域无死角,以便获取发生人身安全事故后取证的第一手现场资料。

(二)家长应加强对未成年子女的行为管教。本案中,行为人赖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民事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梁某承担。在梁某尽到监护责任和李某自身也有过错的情况下,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家长把幼儿送到幼儿园接受教育,幼儿园须按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教育、管理责任,但幼儿的监护权和监护人责任仍然是要由家长承担的,而不能转嫁给幼儿园,所以家长平时要加强对自己孩子的行为教育管理,及时纠正孩子的不良行为。

(三)保险公司要切实处理好理赔纠纷。赔偿金是现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困难的症结所在,有些事故发生后,家长索赔,但许多学校却无力筹措赔偿金,所以购买学校责任保险非常有必要。保险公司介入理赔,能分担和减轻学校教育风险,使受伤学生及时获得赔偿,有效避免矛盾激化,同时也可以明晰学校责任,促使其加强管理。保险公司作为承保人对承保责任承担直接的赔付义务。保险公司要规范理赔服务,严格落实责任,对符合理赔标准的,要及时妥善解决,缩短结案周期,促进校园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