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大和村根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要求,采取疫情防控措施,在村口设置检疫点实行出入通行证、实时体温检测等制度。2020年2月19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由于多日赋闲在家,欲前往大和村内与朋友叙旧。在途经大和村检疫点时,刘某某拒绝配合检查登记要求,并摘下口罩大声喧哗以表达不满,甚至脱下裤子裸露下体,对正常检疫秩序造成不良影响。该检疫点工作人员刘某杰等人见状报警,民警成某某身着警服带领治安队员到达现场处置。民警成某某身着警服带领治安队员到达现场处置。在对刘某某身份进行核验后,民警成某某欲传唤刘某某到警务室接受调查。刘某某再次拒不配合,试图离开现场时被民警发现并制止,在反抗过程中咬伤民警成某某左手手臂,后被当场制服并带回警务室。

【调查与处理】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刘某某在疫情期间妨害防疫、检疫工作,并在人民警察出警处理过程中,暴力妨害执法,事后经法医鉴定,民警成某某被咬的左手手臂为轻微伤,本案发生在疫情期间,检疫工作人员要求被告人进行检疫并无不当,且对于被告人拒不配合检疫行为进行现场记录也属于工作要求。刘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被告人刘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当庭表示认罪认罚。
【法律分析】
疫情防控期间,公安民警在各项防控措施的执行上发挥着重要作用,做出了巨大的牺牲。因此,对袭击人民警察依法从重处罚,体现了维护警察执法权威、维护国家法治权威、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一是维护国家法治权威,暴力袭警必须从重处罚。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该条第五款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也重申: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在疫情期间,拒不不服从社区工作人员的疫情管控措施,在民警赶到现场后,咬伤执行公务的公安民警,依法应从重处罚。
二是准确把握妨害公务罪中执行公务主体的范围。“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根据2002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中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界定的标准进行了界定,即“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本案中,出警执行公务的公安民警在疫情期间履行防抗管理职责,属于执行公务的主体。此外,社区工作人员受政府需要组织动员落实防控职责,实施管控措施,属于“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成为妨害公务罪的对象。
三是准确把握公务行为的范围。对于依法从事疫情防控任务的人员为防控疫情,按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统一要求采取与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密切相关的行动,均可认定为公务行为。本案中,公安民警在接到社区防疫人员报警后出警,将在检疫现场拒不服从工作人员检疫要求、裸露下体的被告人带至办案点,属于执行公务行为。社区工作人员为防控疫情,按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统一要求对出入人员采取实行登记、查测体温等防疫、检疫行动,可认定为公务行为。
【典型意义】
本案主审法官为龙华区法院分管刑事的副院长,在疫情防控期间,院领导作为员额法官,深入一线办案,带头办理涉疫情案件,既有效解决案多人少的矛盾,又调动全院法官工作积极性,为疫情防控提供有效的司法保障,维护社会稳定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