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某公司未经审批擅自增设生产工艺案以案释法

2019年10月9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某管理局(以下简称某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某公司主要从事五金件的生产,主要生产工艺有超声波清洗、烘干、真空镀膜、检验、包装。现场检查时,某公司正在生产,车间内设有退镀槽2个,退金槽2个,清洗桶9个,清洗槽33个,超声波清洗机5台,真空镀膜机6台,烤箱3台,自动过水线1条。通过现场检查并核对某公司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执法人员发现B公司于2018年9月至10月增设了退镀槽2个,退金槽2个,清洗桶9个,清洗槽28个,超声波清洗机3台,真空镀膜机4台,自动过水线1条,并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

2019年11月25日,某管理局执法人员复查时某公司已停止生产,并将车间内的生产设备全部拆除。

某公司于2019年12月9日向某管理局提交了《关于请求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申请》并在12月21日在深圳商报上刊登了环保公开道歉承诺书。

【调查与处理】

针对某公司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增设工艺的违法行为,某管理局采取了以下措施:

1、2019年10月10日,某管理局向某公司下发《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某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2019年12月9日,某管理局向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某公司的违法行为处以行政罚款伍万元。

【法律分析】

本案中,某公司办理了环保批文,提交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明确记载“主要生产设备为真空镀膜机2台,烤箱3台,超声波清洗机2台,清洗水槽5个,纯水设备1套,空压机1台”。2018年9月至10月,某公司增设了退镀槽2个,退金槽2个,清洗桶9个,清洗槽28个,超声波清洗机3台,真空镀膜机4台,自动过水线1条,增加了生产工艺,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另行申报。

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广东省的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或者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综上,某公司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增设工艺的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且该项目位于特别控制区,某公司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公开道歉申请并在深圳市主流媒体上公开道歉、作出环保守法承诺。某管理局可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六版)第二章§2.1裁量标准的规定及总则第七条第一款,对某公司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增设工艺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伍万元。

【典型意义】

注重教育作用,引导企业积极改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对未经审批,擅自增设工艺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时,要特别注意教育作用,引导和督促企业按照要求积极改正违法行为,通过发挥法律手段与经济手段双重作用,才能取得良好的教育效果。本案中,某管理局注意教育作用,引导企业积极改正,执法人员对某公司进行复查时,某公司已停止生产,并将车间内的生产设备全部拆除。

执法要刚柔并济,给企业生存之路。本案某公司及时纠正了违法行为,并进行登报道歉承诺,依据《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总则第七条第一款,可对其从轻处罚。企业在出现环境违法行为后应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消除影响,生态环境部门可能会在行政执法中作为裁量依据,给予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