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4月4日9时,韩城市道路运输管理处稽查支队执法人员在108国道西庄段公路路口依法对正在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陕Exxxx东风牌货车进行执法检查。调查得知驾驶员李某是该车的所有人,当日驾驶该车从韩城下峪口矿运送煤炭到西庄洗煤场,李某当场提供了陕Exxxx东风牌货车的道路运输证(证号:韩交运管渭字xxxxxxxxxxxx号),执法人员对道路运输证进行核实,证实该证合法有效,李某取得了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资质,但因该货车的实际外型与道路运输证照片上的外型不符被该处运政执法人员查获。

非法改装车辆的法律责任

非法改装车辆是指对车辆的外观、动力系统、传动系统、制动系统进行非国家法律允许及厂商同意的超出原车设计负载能力及功能的改装,包括更换关键部件的行为。货运车辆非法改装大多表现为改变车的高度、长度和宽度,以达到超重超载赚取更大利益的目的。这种改装行为破坏了自身的结构和性能,对道路带来了极大的损坏,给行车安全带来了隐患。

【调查与处理】

通过现场勘验和与车辆技术档案数据对比,发现该车的车辆实际数据与核定的数据明显不符。因此认定该车有改装行为。李某涉嫌擅自改装已取得经营许可证的车辆行为,对李某做了现场笔录,并对该车进行拍照。通过对当事人李某进一步询问,李某交代了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并私自改装车辆的违法事实,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执法人员制作了询问笔录。根据现场录音录像及李某的供述材料,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李某对执法人员出具的证据未提出异议,并经李某签字确认。具体有影像资料、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执法机关于2017年4月4日当即立案,4月6日依法向李某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依法向李某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2017年4月11日,李某向执法机关提出了"我确实改装了车辆,驾驶陕Exxxx号道路货物运输车辆搞运输,没有什么需要陈述申辩的,自愿放弃举行听证的权利,愿意接受处罚,请求尽快处理" 的陈述申辩意见,上述陈述申辩意见执法机关如实记录在案。2017年4月13日执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李某立即改正,并对李某作出罚款伍仟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向李某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李某4月14日下午,将车辆恢复原貌,自觉履行了法定义务,并缴纳罚款伍仟元。

【法律分析】

(一)对证据采信理由的分析

执法机关对该案的调查取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韩城市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在调查过程中,对当事人李某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了当事人具有经营许可,并取得从业资格证件,属合法行为。从韩城市道路运输管理处信息服务中心系统中调取该车信息,并通过现场勘验和与车辆技术档案数据对比,发现该车的车辆实际数据与核定的数据明显不符,因此该车有改装行为。

执法机关依法调取的上述证据,当事人未提出异议。这些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构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具备合法性、客观性与关联性,执法机关予以采信。

(二)对依据选择理由的分析

1.定性依据:当事人李某作为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取得从业资格证件后,方可驾驶道路货物运输车辆。而李某应当知道擅自改装车辆行为属违法行为,为自己超限超载提供方便,但是存在极大的道路运输安全隐患,严重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直接危害道路运输安全。

2、处罚依据:对当事人李某擅自改装已取的车辆营运证的车辆行为,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决定裁量的理由分析

当事人李某在案发后能积极主动的配合该处执法人员的调查取证工作,在被该机关查获后立即停止了违法行为,如实交代了擅自改装已取的经营许可车辆运输货物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陕西省道路运输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决定对李某处5000元罚款。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该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第三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执法人员在日常执法过程中,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遵守交通运输法律法规,做到公平、公正,尊重和保障每个相对人的正当权益。通过此次案件希望群众能理解并配合行政执法机关的工作。在此提醒广大群众,为了自己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请拒绝改装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