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12月4日,被告人王某某从江西某实业有限公司处分包到六盘水市钟山区某集散中心喷砼施工工作,王某某招聘了李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等10名工人进行施工。王某某收到某公司拨付工人工资后,仅向李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等10名工人发放过少量工资,并于2018年8月8日携款潜逃,共拖欠李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等10名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48,505.00元,其中欠李某某个人工资已达人民币10,200.00元。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8年8月13日在某集散中心项目部公告送达针对王某某的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8月17日在该项目部公告送达钟人社监令[2018]第31号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被告人王某某携款潜逃后,更换手机失踪,该公司迫于压力又重新向上述10名劳动者垫付工资计人民币48,505.00元后报警。2019年3月4日,被告人王某某潜逃至湖南省怀化市某县入住旅店时被网上追逃抓获。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案释法

【调查与处理】

经调查,被告人王某某在收到发包方转款后不向其招聘的劳动者发放工资,以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政府劳动监察部门责令支付后仍拒绝支付,其拒付劳动者个人工资数额已达10,2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公诉机关起诉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经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做出判决: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4日起至2020年3月3日止。)

(二)赃款计人民币48,505.00元继续追缴后,返还垫付公司即江西某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分析】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

(一)本罪的犯罪主体为自然人、企业。企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违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只由故意犯罪构成,犯罪主体对于犯罪行为持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即主观上明知自己的“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这种不作为行为会产生劳动者不能及时实际得到劳动报酬的社会危害后果,却希望或放任这种后果发生。

(三)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犯罪客观层面表现为既有危害行为也有危害后果,且在刑法上两者具有因果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认定:1. 实施了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行为。2. 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即企业的银行存款足够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而不作为,导致劳动者没有按合同或法定应获得劳动报酬的时限。如实行月工资制的,超过20天仍不发放工资的,即构成“不支付”。3. 数额较大(①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②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4. 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

(四)犯罪量刑,本罪量刑标准为一般情况下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本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①造成劳动者或者其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的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重大疾病无法及时医治或者失学的; ②对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使用暴力或者进行暴力威胁的;③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以及减轻量刑情节: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在一审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从轻处罚。 对于免除刑事处罚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赔礼道歉。 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造成严重后果,但在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结合案件情况可知,被告人王某某共拖欠李某某、张某1、张某2等10名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48,505.00元,满足“数额较大”情形,经六盘水市钟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改正后,王某某拒绝支付工人劳动报酬并携款潜逃。被告人有犯罪故意,主动实施犯罪行为且造成犯罪后果,其后也未能支付拖欠工资,承担赔偿责任,不满足减轻量刑情节。法院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行为,满足罪刑相适应原则。

【典型意义】

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事关广大农民工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应加强司法保障制度,切实发挥刑法对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的威慑作用。本文通过真实案例,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进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