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8月30日,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位于市区香洲路金玉湾的某口腔诊所检查时,发现其经营场所大门悬挂有“韩国osstem公司中正口腔种植牙合作单位”,“中正口腔美国HIOSSEN种植系统”牌匾及介绍其品牌种植牙业务的灯箱广告,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相关合作证明文件,有违法嫌疑。2019年8月30日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从某口腔诊所发布虚假广告案看广告主体的责任

【调查与处理】

经调查,“韩国osstem”、“美国HIOSSEN”均为国际知名种植体(牙)品牌,当事人某口腔诊所与上述两牌品并无合作关系,且因资质问题,当事人没有开展种植牙业务,只是为了增加店面名气以2900元的价格委托汕尾市城区某某广告经营部制作“韩国osstem公司中正口腔种植牙合作单位”“中正口腔美国HIOSSEN种植系统”两幅牌匾及介绍其品牌种植牙业务的灯箱广告并悬挂于诊所大门,令消费者误认为当事人与“韩国osstem公司”“美国HIOSSEN”属合作关系,该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所指的虚假广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一、责令停止发布虚假广告。二、责令消除影响。三、罚款人民币10000元。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第五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当事人在未有建立合作关系的前提下,为了增加店面名气以2900元的价格委托汕尾市城区千彩光源广告经营部制作“韩国osstem公司中正口腔种植牙合作单位”“中正口腔美国HIOSSEN种植系统”两幅牌匾及介绍其品牌种植牙业务的灯箱广告一幅,并对汕尾市城区千彩光源广告经营部谎称其诊所与“韩国osstem公司”“美国HIOSSEN种植系统”存在合作关系而使其同意制作上述广告。该广告的发布让消费者误认为当事人与“韩国osstem公司”“美国HIOSSEN”属合作关系,无形中提高了其知名度,存在误导消费者的主观故意。当事人在教育后于当日拆除违法广告,主动改正了违法行为,且属于初犯。作为受委托制作广告的汕尾市城区千彩光源广告经营部由于受到当事人谎骗误认为当事人与“韩国osstem公司”“美国HIOSSEN种植系统”存在合作关系而接受委托,不存在主观故意,且没有证据显示其知道或应当知道当事人与“韩国osstem公司”“美国HIOSSEN种植系统”不存在合作关系,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所规定的“明知或者应知”的主观要素,不构成违法行为。据此,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对当事人中正口腔诊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广告向消费者传递了商品或服务的各种信息和功能,使得消费者可以快速准确地找到需求的商品,或者对产品进行判断。本案当事人在宣传上弄虚作假,以欺骗的手段来牟取利益,破坏了广告真实性基础,违反了广告法对广告主体的责任规定,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本案的查处系对不实宣传违法行为的严厉打击,同时也维护了广告行业的可信度,促使市场竞争秩序合法、良性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