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外来务工人员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以案释法

2015年,外来务工人员甲在包工头乙的某广场项目部打工,同年12月1日,因工资对账不清,甲与乙又产生口角,乙在其租赁的车内指使他人对甲实施殴打,后将车辆行驶至封闭的大绿谷,将甲从车内拉出,继续对其殴打致伤。甲住院一个月,经诊断,甲有8颗牙处于半脱位状态,医生建议全部拔除。后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轻伤一级,并经新疆司法鉴定所鉴定达到十级伤残等级。2015年12月10日,乙因故意伤害被逮捕,经头屯河区人民检察院诉至头屯河区人民法院,被害人甲提出327048.6元的医疗赔偿。当时乙愿意赔偿150000元,但前提是要求甲签谅解书,好提前释放,甲不同意。

【调查与处理】

2016年6月20日,甲寻求法律援助。十一师法律援助中心接受甲的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正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承办此案。经过头屯河区人民法院多次开庭调解,2016年8月2日,甲和乙达成和解,乙支付甲130000元人身损害赔偿金,其中80000元当庭支付,50000元于2016年9月30前支付,并签订调解书。甲对乙表示谅解,签订谅解书。

后乙的50000元尾款并未于规定时间内支付,甲向头屯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1月12日,乙将50000元交到法院,解除扣押,强制执行程序结束。

【法律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即赔偿金额的认定。甲认为,自己被打断几根肋骨,牙齿脱落八颗,后续治疗费经医生测算是150000,更有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共计30多万。但乙方面认为,看牙的费用各医院差距颇大,材料不同费用差距也很大,不同意150000元的估算,而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可以支付,但是至开庭时乙已经被关押看守所八个月,在被关押期间没有经济来源,实在拿不出那么多钱,希望酌情减少赔偿金额。后经过多次调解,甲同意减至130000元的赔偿金额。

乙将甲打成轻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乙因此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第一百零一条: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甲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提出了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在内的327048.6元的经济赔偿。后经过调解,法院判定乙支付甲130000元赔偿金。

因为乙拒不执行调解书里确定的剩余的50000元,2017年1月11日,法院执行局传唤乙到法院与甲协商50000元的解决方式,乙拿出一张甲向乙借款43000元的借条,然而甲以此借条是预付工程款为由不认可此借条。执行局法官要求乙先交50000元,43000元的借条另行起诉。乙借口没钱,要求分期付款,甲拒不同意。后得知,乙名下有一辆车且就停在法院门口,于是执行局法官要求强制扣押该车,乙得知车辆将被扣押,指使妻子企图偷偷将车开走,被制止后,又叫来朋友说此车已转让,并拿不出转让合同,该车车主仍属于乙。经过执行局法官和甲代理人的法理教育及劝说,乙同意将车暂时扣押在法院。2017年1月12日,乙将50000元交到法院,解除扣押,强制执行程序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由于乙拒不支付剩余的50000元,甲向头屯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同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第二百四十七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在乙收到执行庭通知后仍不履行支付义务,并且隐瞒财产情况,试图将车开走逃避执行,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执行庭做出了将乙名下的车强制扣押的决定,在乙第二天拿出50000元交到法院后,解除扣押。

【典型意义】

本案因甲向乙讨要农民工工资不成而被打,甲和乙因缺乏法律意识,将一件本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或正常途径解决的欠薪案演变成刑事案件,并引发一系列的问题,值得深思。

此案一波三折,既有刑法、刑事诉讼法,又涉及到民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既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又有强制执行程序等特殊的程序,具有深刻的教育学习意义。对法律援助中心处理此类案件起到了借鉴作用。

该案的重要意义还体现在不仅成功维护了原告人甲的合法权益,也警示了众人,讨薪要走法律途径,避免发生更多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