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电动车充电引发火灾赔偿案以案释法

2017年11月18日0时26分,某县某花园小区31号楼1单元楼梯口发生火灾。季某及妻子张某芳、儿子季某男、女儿季某涵一家四口住在本单元的6楼。当天凌晨,季某在听到楼下有喊声后,即通过厨房窗户观察到楼底起火,整栋楼已被烟笼罩。季某带着妻子和两名孩子离开室内,进入楼道,在被浓烟呛到后,季某爬至顶楼平台逃生,后发现妻子和女儿不见了,便又匆忙回到楼道寻找,但浓烟太大,根本找不着,季某误以为两人已回家,就又回到楼顶。后才得知两人当时已昏迷在楼道。火灾造成季某涵当场死亡,张某芳被烧伤后送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抢救无效死亡,花费医疗费34248元。

市公安消防支队对现场进行了勘察,涉案单元东侧北外墙有5路导线引下至楼梯间,分别从201、301、401、501、601引下,单元西侧北外墙有2路导线引下至楼梯间,分别从402、502引下。火灾发生当日,该单元住户耿某、陈某娟、黄某婷、潘某珍、潘某浩、潘某、贺某学、许某、贺某伟、倪某江将自家的电动车停放在起火的楼梯间内。该10辆电动车全部被烧毁。市公安消防支队对火灾痕迹物品进行了提取,并送公安部消防局火灾物证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经鉴定,从贺某伟的电动车上提取的导线有一次短路熔痕,其他车辆提取物为二次短路熔痕或火烧熔痕。

市公安消防支队经调查,对起火原因认定如下:起火部位位于县万诚某花园小区31号楼1单元楼梯口(楼道)内东南处,起火点位于31号楼1单元楼梯口(楼道)内东南处502室住户贺某伟家的电动自行车。起火原因为贺某伟家的电动自行车电气故障引发火灾。贺某伟对该认定有异议,向省公安厅消防局申请复核,省公安厅消防局经审查后,作出复核决定,维持该认定。

季某、季某男向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判决10名电瓶车车主及小区馨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国网省电力有限公司XX县供电分公司连带赔偿因近亲属死亡产生的各项损失合计1950702元。

【调查与处理】

县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查清火灾的起因,综合事实和法律认定各当事方的责任大小,判决贺某伟赔偿两原告各类损失计579210.6元;其他9名电瓶车车主各自赔偿两原告各项损失计21452元;馨某物业管理有公司赔偿两原告各项损失合计193070.2元;国网省电力有限公司XX县供电分公司赔偿两原告各项损失合计193070.2元。县人民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后,两名原告及部分被告不服提出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分析】

维护消防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学习消防知识,预防火灾,保护消防设施,及时报告火警,提高自救互救能力。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公安部等部门多次发文强调严禁在住宅建筑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门洞口)、楼层楼道、电梯前室及地下室停放电动自行车、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本案所涉住户,不但将自行车违规停放在住宅的楼道内,而且有多名住户从室内将导线从外墙引下至楼梯间,用于电动自行车充电。上述电线无防护设施,在悬空状态下极易与墙体摩擦导致线体磨损,引发漏电事故,或者出现短路,引发火灾。此外,火灾发生当晚,10辆电动自行车停放在公共楼梯间内,占据了楼梯间的左右两边,中间仅剩1人可通行的距离。电动自行车车体大部分为易燃可燃材料,一旦起火,燃烧速度快,并产生大量有毒烟气,人员逃生困难,极易造成伤亡。故上述住户的不当行为使该区域形成影响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

被告贺某伟的电动自行车出现电气故障起火,继而引燃停放在楼梯间内的其他电动车,形成火灾,导致张某芳和季某涵死亡。被告贺某伟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其他9名被告住户将自家的电动车停放在公共楼梯间内,在被告贺某伟的电动车起火后起到了助燃的作用,导致火势蔓延,产生大量有毒烟气,阻塞逃生通道。故其对损害的发生亦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圈占妨碍他人使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涉案单元的用户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在公共楼梯间内及私拉电线外引电源充电具有长期性和普遍性,馨某物业公司作为涉案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理应采取相应措施清理该楼梯间内的电动自行车,其未及时清理,应认定其未尽到消防安全防范义务,对本次火灾的发生及两名受害人的死亡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用户用电不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否则供电企业有权制止。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用电秩序的行为,属于违约用电行为。供电企业对查获的违约用电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用户不得擅自向户外引出电源。被告县供电公司依法负责本供区内的电力供应与使用的业务工作,对于涉案小区单元部分用户长期擅自向户外引出电源即从室内拉电线至一楼楼梯间的危害用电安全的行为,未及时予以制止,存在过错。在被告贺某伟的电动自行车脚踏板上、后轮处、电瓶上提取的线路熔痕经鉴定有一次短路熔痕,证明当时导线处于通电状态,并在充电状态下发生电路短路而引发火灾,在此情况下,供电公司应承担不利后果。供电公司的上述过错与火灾的发生及两名受害人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赔偿责任。

两名受害人和两原告缺乏自救互救能力,亦是导致两名受害人死亡这一严重后果发生的重要原因。本次火灾的起火部位位于涉案单元的楼梯口,而原告家位于6楼,距离火场较远。当天凌晨,原告季某在听到楼下有喊声后,即通过厨房窗户观察到楼底起火,整栋楼已被烟笼罩。原告季某明知楼道已经充满浓烟,仍带着两名受害人离开室内,进入楼道即陷入危险之境。在被浓烟呛到后,其自行爬至顶楼平台逃生。 根据原告季某男的陈述,其在原告季某和两名受害人离开家后,将入户门关闭,而当原告季某在顶楼平台向其确认两名受害人是否在家时,其未仔细察看便回答在家。原告一家在火灾发生后,明显陷入慌乱,未沉着应对。原告季某和两名受害人的避险方式存在不当,其后两原告作为近亲属亦未对两名受害人尽到应有的关注和救助义务。故两名受害人自身及两原告对损害的发生亦有过错,应减轻其他侵权人的责任。

县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各方因素,认定被告贺某伟应按 3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9名被告住户共计按照 1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各自承担该10%的1/9;被告馨某物业公司按照1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县供电公司按照1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电动自行车以其经济、便捷、环保等特点,行业发展迅速处于上升阶段,已成为城乡居民近距离出行代步的重要交通工具,在街头巷尾随处可见。与此同时,电动自行车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也在逐年上升。此案具有一定代表性,应引起社区物业、电力部门及广大群众的警醒,切实做好电动车火灾事故的预防工作,全面加强电动车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