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活动概况】

2017年3月29日,由上海市法宣办、上海市人民调解协会主办,长宁区司法局、长宁区人民调解协会协办的上海市第二期人民调解大讲堂活动在上海市司法局行政服务中心举行。活动邀请了长宁区人民调解协会名誉会长李琴、长宁区人民调解协会首任会长周进、长宁区司法局基层科科长洪兵三位嘉宾,通过上海市司法局“O2O法治沙龙”平台畅聊人民调解的“三生三世”。整个活动通过实况直播方式在互联网上进行转播,相关文字直播在新浪微博@上海司法行政发布实时更新。以“互联网+”思维讲述长宁人民调解故事、描绘上海人民调解蓝图,让“东方一枝花”在这个春天里绽放出更加炫烂的颜色。

上海市第二期人民调解大讲堂法治沙龙活动案例

【重点宣传内容】

1、通过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员李琴和周进亲口讲述长宁区人民调解的过去和现在,介绍上海人民调解为《人民调解法》制定出台做出的探索和实践。

长宁区人民调解作为上海市人民调解工作的一部分,自2003年以来率先开始多元化调解机制的探索实践。全国首创设立了驻法院人民调解窗口,创立了具有长宁特色的“诉调对接”模式,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2007年在全国推广长宁的经验和做法。同时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创建了以个人命名的全国首家民办非企业调解类社会组织——李琴人民调解工作室,探索实践人民调解的专业化之路。并以政府发文形式在街镇人民调解窗口的基础上成立司法信访综合服务窗口,将人民调解纳入社区“一门式”法律服务的范畴,为我区人民调解工作的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涉及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第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第十四条 人民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担任。

第十八条 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可以在受理前告知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第三十二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四条 乡镇、街道以及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参照本法有关规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

2、通过嘉宾的讲述、O2O互动和调解员现场模拟调解情景剧,介绍了《人民调解法》出台后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和对未来的展望。

2010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借《人民调解法》颁布的有利时机,长宁区借助社会治理创新工作,开辟了多元化调解体系,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和专业调解运作的模式,拓展成立了交调、消调、医调、访调、物调、援调、劳动争议、涉校、涉外等十大专业人民调解平台。按照“整合资源、提升效能、夯实基础、区域联动”的原则,打造了区级枢纽型功能性综合平台——长宁区专业调解服务中心,进一步整合、提升和发展了以人民调解为基础、多元调解力量相衔接、区域资源整合联动的“1+2+3+X”长宁区域化多元调解体系,实现了矛盾纠纷化解“系统、联动、有效”的综合目标和管理机制的创新突破。该项目入选2013年度上海市“创新社会治理、深化平安建设”十佳示范案例。2017年初,长宁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精神,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签订了《关于开展诉调对接工作的协议》,通过诉调对接机制上延将人民调解专业力量拓展至中级法院。

来自长宁区虹桥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们现场演绎了由真实案例改编的情景剧《一滴污水引发的血案》。

上海市政法学院法律学院院长侯怀霞、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余冬爱作为“神秘嘉宾”,通过网络视频现场互动。多位市民群众在现场与人民调解员和嘉宾互动。

涉及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第二十一条 人民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坚持原则,明法析理,主持公道。

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及时、就地进行,防止矛盾激化。

第二十二条 人民调解员根据纠纷的不同情况,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调解民间纠纷,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在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提出纠纷解决方案,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

(二)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

(三)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

(四)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如实陈述纠纷事实;

(二)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人民调解员;

(三)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

第二十八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协议内容。

第二十九条 调解协议书可以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纠纷的主要事实、争议事项以及各方当事人的责任;

(三)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履行的方式、期限。

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之日起生效。调解协议书由当事人各执一份,人民调解委员会留存一份。

第三十一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活动特点和效果】

一是深入宣传了人民调解相关知识。活动通过讲述长宁人民调解的故事、描绘上海人民调解的蓝图,让广大群众特别是年轻网民进一步加深了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理解,了解了长宁区15年来推动多元化调解机制和体系建设的创新发展和上海市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发展。

二是有力推动了“七五”普法工作实践。此次活动注重创新宣传方式,通过在线直播的形式,让基层人民调解员、专家、学者与网友面对面开展交流互动,使广大群众更容易理解与接受;通过“O2O法治沙龙”普法新型的“互联网+”平台推送有关信息,分享探讨人民调解的实践和思考,产生了普法宣传的集群效应,提升了实际效果。

三是新媒体在普法宣传中的作用充分发挥。本次活动是“上海市人民调解大讲堂”第二期活动,是上海市法宣办、市人民调解协会联合举办的有关人民调解工作的“O2O法治沙龙”,也是政府部门与行业协会加强合作、共享优质资源、共同为民服务的一次有益实践。通过这种新型的“互联网+”平台,分享探讨人民调解的实践和思考,在线实时阅读有125.5万,实时在线参与讨论的有538人次,产生了数倍叠加的普法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