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活动概况】

为深入宣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系列决策部署和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宣教工作力度,推动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提高全民安全素质,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推动本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创造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2017年6月1日-30日,天津市宁河区安监局开展以“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主题的安全生产月活动。

天津市宁河区“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生产月法治宣传教育主题活动

活动期间,开展了安全发展主题宣讲活动、6·16”集中宣传咨询日活动、全区安全大检查活动、举办了“守护生命”网络知识竞赛和“安全在我心中”演讲比赛及“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题征文比赛、开展了生产安全事故警示教育活动、安全生产专家访谈活动。并邀请新闻媒体开展“安全生产月”专题宣传。

【重点宣传内容】

1.制定《安全生产法》的目的是什么?

答:《安全生产法》第一条开宗明义地规定:“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事关党和政府的形象,是一项只能持续加强而不能有任何削弱的极为重要的工作。制定《安全生产法》,就是要从制度、体制、机制方面设计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特别是重特大事故的措施和办法,使事故发生率和造成的伤亡人数不断下降。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是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所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归根到底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这是以人为本理念的本质要求。

2.这次新《安全生产法》把原来的内容“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修改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如何理解?

答: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立场,集中体现了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根本目的。以人为本的“人”,是指人民群众,也就是中国最广大人民;“本”,就是根本,就是出发点和落脚点。安全发展是科学发展的应有含义,也是科学发展的重要前提和基础。没有安全发展也就谈不上科学发展。这次《安全生产法》修改时,在原来规定的“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基础上,将“综合治理”补充规定为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使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更为完善,进一步增强了针对性以及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义。这些修改具有鲜明的时代气息,体现了全新的理念,是安全生产法律制度与时俱进的生动写照。

3.为什么要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答: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是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长远性、基础性和根本性工作,是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水平的一项系统工程,是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重要途径。推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有利于实施分类指导、分级监管,有利于转变监管方式,提高监管力度和监管水平。实践证明,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为进一步提升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地位,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水平再上新台阶,这次《安全生产法》修改增加了有关生产经营单位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原则性内容。

4.如何理解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的含义?

答: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都要负责,而不是仅仅负责某些方面或者部分环节。从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到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以及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等,都要负起责任,不能“选择性负责”。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始终负有责任,不能间断,时而负责时而不负责。要确保本单位持续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状况、水平高低以及存在的问题等,最终由主要负责人承担责任,不能以任何借口规避、逃避。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主要负责人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的职责是什么?

答:本条是这次修改《安全生产法》新增加的重点内容。从实际情况看,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定位不清晰,责任不明确,承担的工作内容比较模糊。为了从法律上明确界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提高其工作地位和权威性,增强其责任心,促使其更好地履行职责,同时使生产经营单位其它有关部门、管理层以及主要负责人意识到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所在,支持、配合他们的工作,本条明确列举规定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7项职责。

6.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资格持证上岗吗?

答:必须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其作业的场所、操作的设备、操作内容具有较大的危险性,容易发生伤亡事故,或者容易对操作者本人、他人以及周围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人员。如电工、焊工、起重机械操作工(含电梯工)、生产经营单位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登高架设作业人员、锅炉作业人员(含水处理人员)、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制冷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矿山通风作业人员(含瓦斯检验人员)、矿山排水作业人员等。由于特种作业人员所从事的工作潜在危险性较大,一旦发生事故不仅会给作业人员自身的生命安全造成危害,而且也容易对其他从业人员以至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威胁。因此,本条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才能上岗作业。否则就要追究其所在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在实践中,这项制度对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保障安全生产也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活动特点和效果】

1.加强宣传,营造氛围。邀请新闻媒体开展“安全生产月”专题宣传。开展了送安全生产宣传品到企业、到农村、到社区、到学校、到集市、到密集场所以及上街宣传等活动。在广播电视台、社区、繁华路段、公交车、移动营业厅播放安全提示和安全常识,进一步扩大宣传声势,形成良好的安全生产舆论氛围。

2.内容丰富,形式多样。采取进企业、进社区、进集市、进公共场所等多种形式深入宣传《安全生产法》及《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各企业员工和群众的安全生产意识明显增强,安全管理制度得到了严格落实,安全隐患也得到了有效整治。

3.充分发挥了新闻媒体在普法宣传活动中的作用。安全月期间,在宁河电视台开设专栏节目“安监在行动”,报道全区安全大检查、应急演练、安全生产知识宣传培训等系列活动。同时在宁河官方微信、微博、手机点播台同步播出,区安委会办公室还在官方微信、微博开辟“安全生产月”活动专栏,对本单位及各单位特色做法及“安全月”随手拍活动进行宣传和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