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活动概况】

为认真贯彻落实“七五”普法规划,进一步创新普法宣传形式,丰富普法载体,切实增强法治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2016年12月1日,天津市津南区成立了“普法宣传骑行队”,也是天津市首个普法方面的志愿者骑行队。它以“法治津南 绿色出行”为主题,以“法律六进”为载体,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提升群众法律意识,建设法治津南为目标,广泛开展普法骑行宣传活动。既便于普及法律法规,又树立了绿色出行的理念,在全区范围内营造了良好的法治氛围。

天津市津南区成立“普法宣传骑行队”开展系列普法宣传骑行活动

截至目前,津南区普法宣传骑行队和各镇小分队,共骑行约100公里,开展普法宣传活动80余场次,发放各类法治宣传资料6万余份,解答群众的法律咨询200余人次,受教育群众达4万余人,真正实现了法治宣传服务群众“零距离”。同时,津南区“普法宣传骑行队”自成立以来,也受到了媒体的广泛关注,先后被新华网天津频道、天津人民广播电台新闻频道、《天津政法报·法制周刊》、津南电视台、津南长安网等多家媒体进行报道。

【重点宣传内容】

一、民法总则亮点解读

(一)以年龄来划界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调为8周岁

《民法总则》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解读: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生活教育水平的提高,现在儿童的心智水平和发育状况远远高于以前同龄阶段儿童的水平。此阶段的未成年人已经可以独立实施某些民事行为,并且能对自己的一些行为作出独立判断。年龄下限的下调,有利于尊重这一阶段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识,保护其合法权益。

(二)个人信息安全有了法律保障

《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解读:个人信息的泄露,导致了电信诈骗时有发生。这次民法总则明确规定了“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这在一定程度上,用法律的形式保障了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

二、传销知识问答

(一)什么是传销?

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二)哪些行为,属于非法传销行为?

1.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牟取非法利益的。

2.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成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3.组织者或者经营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成为依据计算和支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劳动合同法知识问答

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活动特点和效果】

1.极具灵活性和便捷性。津南区普法宣传骑行队充分利用骑行的灵活性和便捷性,在开展法律进农村、社区、学校、企业等的基础上,拓宽“法律六进”的覆盖面,定期深入军队、养老院、集市开展普法骑行宣传活动,向群众们发放法治宣传资料,讲解法律法规知识,解答法律咨询,得到了群众的一致认可和好评。

2.极大地推动了“七五”普法工作的开展。津南区普法宣传骑行队注重创新普法宣传形式,通过骑行的方式,普及法律知识,较大程度上扩大了普法宣传的覆盖范围;同时,招募了部分专业的律师担任普法骑行志愿者,为群众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真正做到了法治宣传服务群众“零距离”。

3.新媒体在法治宣传中的作用充分发挥。在巩固好传统宣传阵地的基础上,注重利用新媒体,在“扩面提效”上下功夫,鼓励群众关注“津南区司法局”和“津南区公共法律服务就在您身边”微信公众号,保证了普法宣传效果的延续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