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活动概况】

为认真学习宣传《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提高未成年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引导其自觉养成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习惯,2017年9月11日—10月12日,鼎湖区普法办、鼎湖区司法局组织法治副校长到学校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宣讲活动。
【重点宣传内容】
1、什么是未成年人?
我国法律规定: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称为未成年人。
2、什么是犯罪?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简单的说,犯罪就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比如盗窃、抢劫、杀人等就是一种犯罪行为,会受判刑、抓进监狱的严重处罚。
3、犯罪和学生有什么关系?
在生活中,未成年人犯罪的事例并不少见。湖北大冶震惊全国的“9·13”大冶罗桥中学抢劫案中,3名案犯中2名胡姓少年不足18岁、另一名明姓少年则只有14岁。2004年9月,3名少年因为缺钱,最终决定学校去“找”。他们手持水果刀等作案工具,在罗桥中学校园抢劫学生53人,殴打学生40人,其中致2人轻伤,16人轻微伤,抢得300多元及牛仔裤1条、怀表1块。3名未成年案犯最终分别被大冶法院判处9年、8年、1年有期徒刑,并处500元到1000元罚金。曾经轰动一时的海南“龙虎帮”犯罪团伙主要成员“恶虎”陈里入狱时未满16岁。
4、《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九种不良行为包括哪些行为?
(一)旷课、夜不归宿;(二)携带管制刀具;(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四)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五)偷窃、故意毁坏财物;(六)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七)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八)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九)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5、《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严重不良行为”具体包括哪些行为?
是指下列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一)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二)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三)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四)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五)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六)多次偷窃;(七)参与赌博,屡教不改;(八)吸食、注射毒品;(九)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对未成年人实施以上所述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
6、《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其他相关规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放任未成年人有法律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严加管教。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接到报告后,不及时查处或者采取有效措施,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以及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营业性歌舞厅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不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或者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活动特点和效果】
法治副校长根据学生的年龄和心理特征,运用通俗易懂、易为学生所接受的语言,针对青少年涉世未深、对违法犯罪行为认知能力差的特点,总结分析了青少年特别是在校学生容易出现的诱发犯罪的不良行为。以鲜活的案例为教材,采取以案讲法、以案学法的方式,为学生上生动的法治教育课。通过法治宣传讲课,对广大学生增强预防犯罪意识、提升自觉抵制不良行为的能力起到了积极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