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5年5月15日,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申请人某国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甲方、被申请人某公司作为乙方签订合同,甲方将所管理的某宾馆的房屋、设施出租给乙方从事宾馆、餐馆经营。合同第四条约定:租赁期自2015年6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共3年。合同第五条约定:租金确定为每年158000元。合同第八条约定乙方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入股、抵押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使用权。合同第十二条约定:乙方投入装修改造及购置的一切设施、物品到期后,分不动产和可动产,不动产归甲方所有,可动产归乙方所有。
2017年4月17日、19日,申请人两次通知被申请人,明确告知被申请人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租,市政府收回作为人大机关办公室或会议室,要求被申请人于2018年5月30日前腾让某宾馆。2018年5月30日又向被申请人送达《关于某宾馆到期退还租赁物的通知》,要求被申请人于2018年5月31日之前完成腾房任务。但被申请人在合同到期后拒不腾房,强行占用某宾馆的房屋达一个多月,因此请求:1、裁决被申请人排除妨碍,自裁决书作出之日起10日内腾让某宾馆的所有房屋及设施。2、裁决被申请人自合同期满日即2018年6月1日至实际腾房之日,每月按13166元向申请人支付房屋使用费。3、裁决被申请人承担仲裁费用。
被申请人某公司辩称:1、某宾馆与某公司所签合同是由2007年某宾馆与市人大机关所签租赁合同演变而来,是基于某区法院拍卖原某宾馆资产后所签订的合同,是进行的资产拍卖,而不是经营权拍卖。因此,该宾馆的可动产归某宾馆所有。2、合同于2018年5月31日到期这是事实,在市人大机关做出不涨租金和可以续签合同的口头承诺后,被申请人以高于正常拍卖价21万元的代价,取得了某宾馆的经营权。后来,由于各种原因,致使被申请人的经营投资回报远未达到预期,现在被申请人已接到某国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不再续签合同的通知,希望某国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能协商转让被申请人投入的资产,让被申请人少受点损失,虽经多次协商,但未有结果。3、被申请人计划在今年年底前将资产处置完,以作腾空处理,希望给予资产处置期。4、关于处置期间的租金,因该宾馆长期未装修,加上部分设施的拆除,现在根本无法正常经营,交纳租金有困难。5、关于三楼出租房的租金问题,被申请人将三楼九间房出租给第三方作为办公、休息之用,被申请人已与该承租人沟通,承租人年底前搬出,不影响人大机关用房,也不影响市人大年底人大会议的召开,也不会影响我们的腾房。6、关于仲裁费用的问题,某国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要求仲裁是单方面的,被申请人不承担该笔费用。综上所述,敬请仲裁机构给予被申请人足够的处置时间,尽量减少被申请人的损失。7、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给予补偿。8、被申请人保留反请求的权利。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是该公司是否应该腾房的问题;二是补偿占用费或租金的问题;三是双方承担仲裁费的问题。
【裁决结果】
经仲裁庭主持,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申请人某公司在2018年10月15日前腾让某宾馆的房屋,无条件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可移动资产转移出某宾馆的房屋,逾期视为某公司的弃物,申请人某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有权处置该资产,被申请人某公司不得因此主张任何权利。
(二)申请人某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某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9年元月1日终止,是否与某置业有限公司另行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由申请人某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自行决定。
(三)被申请人某公司租赁给某置业有限公司的办公用房的租金10000元(即2018年10月15日至2018年12月30期间的租金),由被申请人某公司支付给申请人某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四)仲裁费10000元,由申请人某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承担9000元,被申请人某公司承担1000元。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一条: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结语和建议】
此案仲裁程序合法,裁决结果符合法律规定,可作为房屋租赁类合同纠纷仲裁案的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