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活动概况】

为了全面推进“七五”普法,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西夏区司法局怀远路司法所大胆创新、积极探索普法形式和宣传载体,充分利用“互联网+法治宣传”模式,创新打造西夏区“福星普法365”微普法平台,扩大普法的覆盖面,延长普法链条。
平台每天定时通过以案释法、律师说法、法官谈法、热点案例等形式编发、转发与老百姓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发送到通过朋友圈、微信群、QQ群连接西夏区各镇街、村居、企事业单位、学校群体中,扩大普法宣传受众面,并便于群众留言咨询或在微信群、QQ群中互动,将平台打造成百姓身边的法律顾问。
【重点宣传内容】
(一)关注社会热点,聚焦权利保障
1.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不小心转错人了该怎么办?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兴起和发展,更多人为了快速、便捷而选择使用微信、支付宝等快捷支付方式,但若不小心转错了并且对方拒绝返还,当事人要如何维权?
不当得利是指一方没有合法根据获得利益而致使他方利益受到损失的事实。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返还不当得利,除返还原来所取得的利益外,由此利益所产生的孳息也应一并返还。
所以提醒大众,在利用支付宝、网银转账或去银行转账汇款时务必要仔细核对各类凭单,看清账号和姓名再进行操作,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如果不慎出现汇错款项等情况时,首先要保留好相应证据,主动与对方沟通,在确实协商不通的情况下要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碰到这种“天上掉馅饼”的事,作为不当得利方也应该基于诚实守信原则,将不当得利返还给当事人。
2.网购遭遇坑骗,能否就近起诉索要赔偿?
网购满足了人民足不出户便可逛遍全球商场买到喜爱之物的愿望,特别是节假日期间的各种优惠打折活动,更是让“剁手党”们尽享狂欢。但若买到假货、商家所在地遥远且格式合同写明“发生诉讼,应当向网店所在地法院起诉”,消费者该怎么办?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此规定,只要合同双方当事人选择了其中之一的法院作为纠纷的管辖法院,该约定就能对彼此产生约束力。但是,这仅仅是针对合法的协议管辖而言,对于格式条款中的管辖协议,法律另有规定:《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例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故网店经营者若以格式合同进行抗辩的,消费者可不受格式条款约束,并有权在自己本地法院提起诉讼。《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进一步明确:“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二)理清劳动争议,化解劳动纠纷
无书面劳动合同就是“临时工”?事实劳动关系不是说没有就没有!
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合同,但双方实际履行了劳动权利义务而形成的劳动关系。其特征为: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接受用人单位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获得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受到用人单位的劳动保护等。依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用工之日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及法律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出具解除证明,否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三)普及法律知识,分解专业术语
在合同签订和履行的过程中,很多合同原件保存不善,仅保存了合同的传真件、扫描件,这样是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隐患的。在合同管理中一直强调保全合同原件的重要性,因为原件、传真件和扫描件的法律效力及证明力存在天壤之别。
1.合同原件的法律效力
合同原件是指经双方当事人合议一致后签字或加盖双方印章的合同文本,合同原件是合同法规定的“书面形式”中最具有法律证明力的一种,合同原件在证据学上可被认定为直接证据和原始证据,是一种直接来源于争议事实而且可以单独、直接证明争议事实的证据,法院一般都予以直接采信。
2.传真件的法律效力
传真件也属于合同书面形式的一种,但是与原件相比较,传真件性质的不同会影响其法律效力:由双方互相传真并直接就其所载内容进行修改或确认的传真件可视为原件,但仅以传输文本、图像为目的的传真件在性质上类似于复印件,属于效力待定的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其次,应根据客观情况判断传真件证明力大小。有时,即使传真件的性质属于原件,仍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比如,在当事人相互要约、承诺过程中所使用的传真件,只要一方的承诺尚未成立,该传真件就不能作为认定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或者,在可以证明合同关系成立的传真件之后,双方当事人就约定事宜又签署了正式合同文本,则该传真件也不能作为认定合同内容的证据。
最后,在认定传真件的证据效力前,要先鉴别传真件的真实性。传真件的内容可以通过复印等手段进行变造,因此,传真件在作为原件时虽具有完全证据效力,但一般仍需要通过其他证据佐证其真实性。
3.扫描件的法律效力
从证据角度来说,扫描件是图片,作为复印件的形式存在,从技术上可以被篡改,因此单单扫描件的证明效力是很低的,除非对方对扫描件认可,否则需要提供其它相关证据进行佐证,形成证据链条,扫描件才能作为定案证据,从而具有较高证明效力。
扫描件相当于复印件,仅凭此去打官司是很难得到法院支持。原件也可能被篡改,但可以被鉴定出来,如原件真实,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而扫描件即使鉴定真实,仍不能直接作为证据认定,这就是两者区别。
【活动特点和效果】
西夏区“福星普法365”微信普法平台在内容建设上主动适应新媒体日益碎片化的特点,立足精细和实用的原则;在“宣传”选材上精编细选,重点关注劳动争议、权益保障、安全生产、精准扶贫等素材;在形式上采用生动形象的图文资料将以案释法、律师说法、法官谈法、热点案例、新法解析等方面内容展示给群众。
除开展法治宣传外,西夏区“福星普法365”积极推进法律服务实体、热线、网络三大平台对接互通、有机融合。辖区居民有法律援助服务需求时,可以到西夏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和司法所当面进行咨询,或通过热线电话:12348进行电话咨询,还可以利用微信平台互动功能进行线上法律咨询,更高效便捷的解决问题,让“法律顾问”始终在群众身边、手边。
西夏区“福星普法365”微信普法平台突破了传统的法治宣传教育形式,创新了学习教育载体,丰富了法治宣传教育内容,方便了群众学习交流,且普法成本低、效果好、传播迅速,使“互联网+法治宣传”更加具体化、更有操作性。西夏区“福星普法365”微信普法平台以其便捷、灵活、信息量大、效果好的优势,已连通了10个微信群、6个QQ群,已有5000余名群众参与了学习,受到广大群众的热烈欢迎,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