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活动概况】

英山县利用“村村响”开展农村普法

为深入推进“七五”普法工作,大力加强农村普法工作,英山县利用“村村响”广播平台,开办《普法园地》专栏,每周定时在广播中播出,目前已先后播出54期,解答群众来信来电法律咨询1700余件,收到了较好成效。

《普法园地》专栏由三个板块构成,分别是政策法规解读、以案说法、法律服务引导。其中,政策法规解读主要由农业、民政、公安、林业、水利、国土等相关部门就贴近群众生产生活的法律政策进行专业解读。以案说法就广大群众提出的法律咨询问题和发生在农村的典型案例进行解答和宣传。法律服务引导主要是公示法律援助、人民调解、法律服务热线咨询电话,方便群众遇事找法。

【重点宣传内容】

1.不尽赡养义务的子女是否有继承权?

答:子女赡养老人是法律规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同时,根据该法第七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根据《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抚养能力和有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2.结婚不久后离婚,是否可以主张返还彩礼?

答:这要看具体情况而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3.尽赡养义务的儿媳有继承权吗?

答:有继承权。《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4.村民甲将自己的老宅地转让农民乙然后在自己家的承包地内建第二套住宅违法吗?

答:属于违法行为。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他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农民村民出卖出租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同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的土地论处。因此,贫困户农民甲自行转让宅基地和新建第二套超标住宅是严重违法的。

5.土地实际耕种人是否为土地权属人?

答:土地实际耕种人不一定是土地权属人。例如村民周某承包耕种了一块土地,由于自己常年在打工,送给其堂弟耕种10余年。2017年,由于该村水利工程复建公路占地,该土地被征收,按照相关政策获得一笔不菲补偿。周某得知后,与堂弟发生了纠纷。周某认为:当初土地下放时该土地在自己名下,土地权属应该是自己的。其堂弟认为:周某多年将土地闲置,将该土地送与自己耕种,自己是该土地的实际占有人,土地权属应该是自己的。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

《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权利。”土地权属以产权登记为准。村民周某虽然有10余年未耕种这块土地,但土地当初放下承包时登记在周某名下,土地权属并未变更和转移。该土地使用权应归属周某,实际占有说不成立。

【活动特点和效果】

一是增强了普法工作针对性。为办好《普法园地》专栏,英山县普法办成立专班,由各行政执法单位执法人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组成,并分成多个工作队进村入户,全面了解农民的法律需求,确定贴近农民需求的宣传内容,宣传活动针对性强。

二是大力宣传了与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大力宣传民法总则、物权法、婚姻法、继承法、土地征收、社会救助等与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有效提升了农村群众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营造了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

三是畅通了农民普法渠道。当前,农村留守老人和儿童居多,网络覆盖面窄,现代新媒体传播不畅。而“村村响”广播覆盖全县,每天早中晚定时播放,各种信息更容易接收。

四是扩大了司法行政影响。此次活动中,通过“村村响”公示了法律援助、人民调解、法律服务热线咨询电话,使群众中遇到矛盾纠纷和法律援助、法律服务需求时,能及时拨通电话进行咨询,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