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活动概况】

为进一步发挥村居集市人流密集、便于组织、警示教育效果显著的优势,津南区司法局组织各基层司法所以反邪教警示教育“赶大集”宣传活动为载体,不断增强辖区内群众对邪教罪恶本质的认识,提高自觉抵御邪教侵蚀的能力,推动本区反邪教警示教育工作再上新台阶。活动中,各基层司法所充分结合本地区特点,在传统的悬挂条幅、摆放展板、设立反邪教警示教育咨询台、发放法治宣传资料等形式的基础上,以LED电子显示屏、高跷队、舞蹈队、秧歌队等为载体,通过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生动形象地传播反邪教法律知识,让人们在休闲娱乐的同时接受法治文化的熏陶。

天津市津南区反邪教警示教育案例

【重点宣传内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第三十三条将刑法第三百条修改为: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犯第一款罪又有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二)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宗教活动,坚持宗教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利用宗教名义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反对境外势力干涉境内宗教事务,维护正常宗教活动秩序。国家依法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邪教违法犯罪活动。

(五)《出版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规定: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六)《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四条规定: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活动特点和效果】

一是具有广泛性和教育性。邪教大多是以传播宗教教义、拯救人类为幌子,散布谣言,以秘密结社的组织形式控制群众,以不择手段地敛取钱财为主要目的。通过广泛开展反邪教警示教育活动,旨在告诫群众要认清邪教的危害、提高辨别邪教的能力,要敢于对邪教说“不”,为防止邪教侵害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铸就坚实的法治保障。

二是多方助力警示教育活动。反邪教警示教育活动是按照市区委的部署要求,开展的一次具有针对性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区委政法委、区委防范办、各街镇、公安局、司法局等单位相互配合、精心组织,有效扩大了法治宣传的覆盖面,提升了反邪教工作的影响力,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三是宣传形式丰富新颖。本次活动注重创新法治宣传教育形式,通过在各街镇LED电子显示屏上播放反邪教警示教育宣传片,邀请高跷队、舞蹈队、秧歌队进行法治文艺表演等,以寓教于乐的形式,引导群众自觉远离电信诈骗、非法集资、邪教利诱等侵害,在辖区内营造了浓厚的防范和打击邪教的法治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