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活动概况】

天津市静海区“世界水日”“中国水周”法治宣传教育活动案例

为做好今年的“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宣传活动,天津市静海区水务局及早动手,精心准备,召开了关于如何做好“水周”期间水法规宣传工作的专题会议,制定了“水周”宣传活动方案,并要求各科室紧紧围绕“全面落实河长制,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这一宣传主题,在往年的基础上,不仅要有所创新,而且要着重实效。在宣传保障上加大经费投入,切实保障宣传工作落到实处。今年区水务局以多种宣传形式为载体,大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在全区形成宣传水法律法规和保护水环境的浓厚氛围。2017年3月22日在本区健身广场举办启动仪式,局主要领导在活动现场通过媒体作纪念第25届“世界水日”和第30届“中国水周”开幕讲话,利用新闻媒体广泛进行宣传活动。增强全社会的水忧患意识和水法治观念,主要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天津市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与百姓密切相关的水法律法规进行宣传,号召大家关心水环境治理、珍惜水资源、保护河湖自然生态环境。现场共发放各类宣传品千余件,各类法律法规万余份,有效的提高了全民水忧患意识,在全社会营造了保护水环境、珍惜水资源、关心河湖生态文明建设的良好氛围,为建立依法行政、加强水生态治理、保障水安全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重点宣传内容】

1、水法规是指哪些法律法规?

答:水法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以下简称《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河道管理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等水利法律法规。

2、《水法》赋予水政监察人员在执法检查时有哪些权利?

答:《水法》第六十条规定:“县级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履行本法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证明、资料;

(2)要求被检查单位就执行本法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3)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

(4)责令被检查单位停止违反本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3、在河道边搭建临时设施(包括棚子等建筑),需办理什么手续?

答: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掏沙、建窑、挖坑、开沟、垦植、埋坟、堆物、设箔、建房、设杆(塔)、埋管、排放废弃物、垃圾、污染物等影响水工程安全运行的活动。个别确实需要进行上述活动的,事先必须上报水行政主管部门,经批准后,方可施工建造。

4、村民经村委同意,在堤塘边的宅基地建简易房、堆放杂物(包括河道边砌石),水利部门说是违章建筑,为什么?

答:因为该建筑在水工程的管理范围内,未经当地政府同意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而村级组织作为集体组织没有涉水项目审批权,所以说是违章建筑。

5、由于村庄内进出的道路狭窄,村民自行在河边砌石拓宽道路,这一行为合法吗?

答:这是不合法的,根据《水法》和《河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各项建设活动均应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时也因村民自行砌石质量不一,没有整体标准规划,砌石质量标准达不到要求。如果确实需要整治,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审批同意后放样才可施工。

6、对于一些水事违章建筑,水行政主管部门会作出怎样处理?

答:对于水事违章建筑,水行政主管部门会根据《水法》《防洪法》的具体条款规定,责令违章户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个人负担,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等处罚。

7、破坏、侵占水利工程设施须追究什么法律责任?

答: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道以及水文、通信设施和防汛备用的器材、物资等,首先是公共设施或公共财产,其次是防洪工程设施,一旦被破坏,侵占、毁损后果极大,直接影响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因此,法律对其严格保护,任何人不得侵占、破坏或者毁损。根据《防洪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对破坏、侵占、毁损水利工程设施或物资者,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违法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如修复、补齐等),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还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河道管理范围是指什么?

答:河道管理范围是有堤防的河道至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和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

9、水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的作用是什么?

答:水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是根据工程的重要性和各土地状况而定,水工程的管理范围是指为保证工程设施正常运行管理的需要而划定的范围。水工程的保护范围是指为防止在工程设施的周边进行对其安全造成不良影响的其他活动,满足水工程安全需要而划定的范围。该区域内土地使用者的土地使用权不变,但是其生产建设活动应当受到限制,即必须服从水工程安全防护的要求。如在该区域内建设,必先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批准后方可施工。

10、《水法》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各类生产建设活动作出了哪些规定?

答:具体规定有:①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②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11、河道清障的原则、责任、程序?

答:我国《防洪法》第四十二条和《河道管理条例》第四章以及其他有关水法规对河道清障均有专门的规定。“谁设障,谁清障”是河道清障的基本原则,河道清障责任的主体是设障行为的责任者(包括法人和自然人),设障者必须承担清障责任和费用。法律还明确规定了清障的程序。那就是“对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障的原则,由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12、取用河道中的水需要办手续吗?

答:根据《水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必须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13、为什么取水企业要进行水资源论证?

答:水资源论证是促进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利用,保障建设项目的合理用水要求。根据《水法》和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规定:对于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应当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建设项目利用水资源必须遵循合理开发,节约使用,有效保护的原则,符合江河流域或区域的综合规划及水资源保护规划等专项规划,因此取水企业必须进行水资源论证。

14、《水法》中对于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的条件取水的,作如何处罚?

答:《水法》第69条规定,对于上述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以2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活动特点和效果】

通过水法宣传教育,一是引导广大人民群众树立法治理念,充分体现“精准普法”的普法要求,针对普法对象对法律的需求不同,施以不同法治教育内容,最大程度上增强宣传教育的效果;二是在普法工作中加强对群众合理诉求的方式和渠道的引导,加强对水事违法行为举报途径与涉河建设事项的宣传,确保群众办理水务方面的法律事务时能通过合法的途径解决问题,并在解决法律问题的法治实践中提升群众的法律知识水平。三是充分利用新闻媒体所具有的即时性、传播快、影响广、表现力强等特点,加大新闻媒体的水法宣传力度,扩大法律宣传覆盖面。四是提高了人民群众爱惜水资源和水利设施的意识,增强了社会水法治观念,形成全民爱水、惜水、护水、保护水环境、保护水生态的良好社会氛围,并积极参与到依法治水的行动中来。